“牙刷與車恕不外借”,雖說這隻是一句玩笑話,但也證實了車子的重要性,把自己的車借給他人,既擔心對方把車子損壞了,又害怕發生事故。那麼,問題來了:當他人借車發生了事故,車主還要承擔責任嗎?
案例:王某某将其小轎車出借給李某,李某駕駛該車輛超載、超速行駛,車内還坐着其朋友張某。由于對路況缺乏了解且行駛速度過快,李某駕駛該車輛撞上道路旁的樹木,引發交通事故,導緻張某死亡。經過調查,李某并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屬于無證駕駛。法院判決:李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而借用王某某的小型汽車單方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車人張某的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但肇事車輛實際車主是王某某,王某某作為機動車所有人出借機動車時應當審查駕駛人的駕駛資格,不應将車輛交給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駕駛,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最終判決,李某對本次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結合車主王某某的過錯程度,由王某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法條鍊接: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的規定确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小檢提醒:遇到朋友借車需要注意些什麼呢?1、出借人一定要保證出借車輛性能完好,不存在缺陷,如果明知或者應當知道車輛存在缺陷影響安全行駛還出借的,應當認定出借人具有過錯。2、出借人出借車輛時,應把車輛出借給具有與所出借車輛準駕車型相符駕駛執照的人。如果借用人沒有駕駛資質,那麼無論出借人是否知曉,都應認定其具有過錯。3、出借人在出借時一定要保證借用人的适駕狀态,如果借用人明顯不能駕駛機動車(飲酒甚至醉酒),則出借人具有過錯。所以,廣大車主應了解這些法律知識,不能出于友情而随便出借車輛,一旦出了事,很可能害了朋友,苦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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