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總價合同俗稱“閉口合同”或“包死合同”。所謂“固定”是指這種價款一經約定,除業主增減工程量和設計變更外,一律不允許調整;所謂“總價”是指承包單位完成合同約定範圍内工程量以及為完成該工程量而實施的全部工作的總價款。由于固定總價合同具有易于結算、量與價的風險主要由承包商承擔(據研究,業主承擔風險比例大緻為20%,而承包商為80%)以及承包商索賠機會少等優點,因此,近年來很多工程項目都以此形式為合同約定。但固定總價合同的工程項目往往給工程結算工作帶來麻煩與困惑,因為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正常情況下固定總價合同一經簽訂便具有法律效力,即便是出現建設期材料價格變動、工程量高估冒算等問題,在上程結算工作中也不能核減造價。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月1日起頒布施行法釋[2004]14号《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可見承、發包雙方對固定總價合同的風險應當有一個足夠清醒的認識:首先對合同工期較短且工程總價較低的工程,才能優先選用固定總價合同的方式,其次,對各種風險在充分認識的基礎上作出明确的約定。
2.建設工程固定總價合同糾紛的主要原因固定總價合同糾紛産生的原因主要是:在施工過程中,由于圖紙的變更(即工程内容發生變化)而導緻的工程量變化。由于業主使用要求突然發生重大變化,重新修改了圖紙,修改内容較多,甚至在使用功能上發生本質的變化,産生新版本施工圖紙,原固定總價投标預算書已經不能夠支持新版本施工圖紙的内容,在這種情況下常會發生固定總價合同糾紛,從而增加了結算工作的難度。
3.施工圖預算方式的固定總價合同糾紛與争議在施工圖預算方式下,業主在招标時候,在招标文件中沒有提供工程量清單,而僅提供招标圖紙,投标單位根據圖紙内容自行編制投标預算參與投标。投标單位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綜合分析編制經濟标書,在這種情況下,一般會采用一些投标技巧,很普遍現象就是采用不平衡報價法。目的是通過調整内部各個項目的報價,以期既不提高總報價、不影響中标,又能在結算時得到更理想的經濟效益。為了使投标在總體上有競争力,并且赢得合同,投标人對某些分項的報價高于正常水平,必然對其他的分項報價偏低或有意漏報。在中标單位與業主簽署固定總價合同後,業主由于使用功能變更或對招标圖紙進行細化,使得實際施工圖紙與招标圖紙存在差異較大,出現了兩個版本的圖紙。這種情況發生以後對于結算工作的影響是非常巨大的,争議問題會很多,存在五種情況:
1)招标圖紙中設計了此内容,承包單位投标預算書中有相應子項,實際施工圖紙減少此内容或取消此内容。
業主在結算時希望根據實際情況結算,将減少或取消的内容在結算中全部扣減掉。而承包單位很可能不同意,尤其是減少或取消内容較多,價格數目較大,承包單位利潤空間多的子項。承包單位認為業主雖然有權利提出設計變更,修改設計圖紙,但是不能夠在招标投标後有意将招标圖紙内容分解取消,從而有意降低工程造價。另外,在投标預算書中由于承包單位作為當時的投标單位,使用不平衡報價等投标技巧,可能會出現工程量上偏差,即與招标圖紙工程量不相符。那麼對于減少或取消的内容是按招标圖紙實際工程量扣減還是按承包單位投标預算書中工程量扣減,也成為雙方關注的焦點。
2)招标圖紙設計了此内容,承包單位投标預算書中無相應子項,實際施工圖紙減少此内容或取消此内容。
由于承包單位在投标預算時采用不平衡報價等投标技巧,在有些子項上有意漏報,而這部分内容業主恰巧在後來施工階段作了修改,在工程量上減少或取消該子項。那麼在結算時業主會按實際情況進行工程量上扣減。而承包單位可能會認為這些内容當初是作為投标時一種優惠條件,而在工程量上少報,或沒有計取,在結算時不能夠将投标預算書中少計取或未計取的内容再扣減。同時,在扣減時如何取用單價也使雙方不可避免的産生争議。
3)招标圖紙設計中沒有的内容,實際施工圖紙增加内容。
此情況對業主與承包單位來說争議較少,一般業主也能夠同意在結算中将招标圖紙中沒有而施工圖紙中增加的内容給予增加。可能會存在争議性問題就是在單價的計取上。
4)招标圖紙設計了此内容,承包單位投标預算書有相應子項,實際施工圖紙增加此部分内容。
此種情況一般業主都能夠根據實際情況将新增加的内容在結算中予以認可。但是承包單位在投标時使用不平衡報價等投标技巧,使得投标預算書中這部分内容工程量不準确。若投标預算書中工程量比招标圖紙實際工程量過多,則業主可能不同意在結算中再給予增加,若投标預算書中工程量招标圖紙實際工程量相比過少,則承包單位可能利用設計變更,要求按施工圖紙工程量與投标預算書差值增加。另外,在取用單價時候,是否延續承包單位投标預算書報價,還是重新取用新單價也成為不可避免的争議,雙方都會力争采用此内容。
5)招标圖紙設計了此内容,承包單位投标預算書無相應子項,實際施工圖紙增加此内容。
承包單位認為投标預算書中未計取的這些内容是投标階段作為一種優惠條件,現在業主在實際施工中增加了這些内容的工程量,承包單位不能夠再承受,要求在結算中增加這些内容的工程量。而業主可能認為既然承包單位投标預算中未計取這些内容,屬于承包單位為了中标作為優惠主動放棄這些項内容,因此不能在結算中增加計取。其次對于單價取用上也會存在争議。
4.解決固定總價合同争議的具體途徑
遵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根據工程實際經驗,應站在比較客觀公平的角度,采取積極解決問題的态度提出建設性意見。結算方式應采取下面的公式:投标預算書造價 招标圖紙與施工圖紙的差異,其優點是充分遵照合同約定,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倡導思想相吻合,結算内容相對明确。采用這種方式結算,要建立在投标預算書、招标圖紙與施工圖紙之間的圖差上,應該本着“交易習慣,雙方協商”的思想由業主與承包單位來解決問題。對上述五種争議應采取以下相對應的五種具體解決措施:
1)對于第1種減少或取消的内容,首先确定施工圖紙與招标圖紙工程量量差。量差找到後采用承包單位投标預算中單價進行扣減量差。對于投标預算書中比招标圖紙實際工程量多或少均不予考慮,因為為了使投标在總體上有競争力,并且赢得合同,投标人對某些分項的工程量計取高于正常水平,必然對其他的分項中工程量的計取偏低。投标預算書中的單價問題也是同樣道理。
2)對于第2種漏項錯誤,承包單位無法證明其漏項錯誤究竟是工作疏忽、讓利行為還是故意留有餘地。此處的漏項錯誤損失有可能被别處的重項錯誤所彌補;漏項錯誤使承包商在投标競争中處于有利地位,乃至獲得了成功。因此仍然用招标圖紙工程量與施工圖紙工程量量差進行扣減。單價的取用可以參照類似價格取,既可參考标底,也可參考當地标準定額及市場造價信息,雙方協商确定。這種解決方式符合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因設計變更導緻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标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緻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标準結算工程價款。”
對于第1種和第2種情況所涉及内容均為取消或減少的内容,在這裡要做特殊說明。如果減小或取消的子項較多,價格數目較大,直接對工程價款産生巨大影響,筆者建議不能完全采用以上兩點方式。我們可參考國家水利部《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工程價款結算的約定中第39條中相關規定。對于減少或取消内容所涉及工程價款與所增加内容相比超過合同價格的15%時,筆者建議隻扣減主材費用,或雙方協商解決。
3)第3種情況,屬于新增的工程變更範疇,可以根據施工圖紙增加的工程量,采用現行定額和當地造價管理部門造價信息調整單價,雙方協商确定。
4)第4種情況與第1種情況相對應,屬于如何扣減即如何增加的問題。
5)第5種情況應與第2種情況相對應,亦是如何扣減即如何增加的問題。
總之,對于施工圖紙預算模式下的固定總價合同發生變化時,在結算工作中應遵照國家相關法規,本着“交易習慣,協商解決”的方式去解決問題。
5.工程量清單形式的固定總價合同糾紛解決方式近年來大多數的固定總價合同是以工程量清單形式産生。一般情況招标人委托社會有資質的專業代理公司編制工程量清單,因此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應該是準确的,投标人在投标前也可以複核,有重大錯誤時可以向招标人提出。這種形式的固定總價合同因上述情況發生施工圖紙變化時,在量差上一般不存在争議,可以采用以實際發生為基礎進行增加或減少。雙方可以根據上述分析的“交易習慣,協商解決”的五種情況對應實施。
6.“清标”工作是減少或避免合同糾紛的最有效途徑之一無論在施工圖預算形式還是在工程量清單形式下的固定總價合同,當因為施工圖紙發生變化時,如果能夠将投标預算書的“量”與“價”控制在比較精準的基礎上,那麼即使後來會發生變化,有了投标預算時的基礎,然後相對增減,是可以解決問題的。因此,在這裡引入一個“清标”概念,清标工作主要由‘評标委員會及發包人委托的造價咨詢或監理公司中的投資控制人員進行,主要是把各投标單位的清單報價進行彙總分析,得出各項目的相對報價,依據工程量清單招标文件、招标方編制的标底進行對比審查。其重點内容有以下幾項:
一是偏差審查,對照招标文件,查看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完全響應招标文件。
二是符合性審查,對投标文件中是否存在更改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單内容進行審查。
三是計算錯誤審查,對投标文件的報價是否存在算術性錯誤進行審查。
四是合理價分析,對工程量大的單價和單價過高于或過低的項目進行重點審查。
五是對措施費用合價包幹的項目單價,要對照施工方案的可行性進行審查。
六是對工程總價、各項目單價及要素價格的合理性進行分析、測算。
七是對投标人所采用的報價技巧,要辯證地分析判斷其合理性。
八是在清标過程中要發現清單不嚴謹的表現所在,妥善處理。
清标工作可以減少招标人和投标人工程量計算失誤的概率,從而避免糾紛的發生,同時又防止了承包方故意漏算、錯算工程量。
建設工程固定總價合同适用于合同工期短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的工程,文中解決糾紛的結算方式很大程度上需要業主協調各方利益的程度,談判時可能會對涉及變更内容的子項逐項确定,耗費大量時間。同時也需要業主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時能夠在招标投标前就能夠明确施工圖紙深化設計,保證在施工階段盡可能少或避免過多的變更,在固定總價合同簽定之前能夠精細的開展“清标”工作,将争議性做到事前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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