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想說一下沈陽法院判決的三觀不合要求離婚被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
這個案件挺有意思的。女方要求離婚,離婚的理由是因為雙方三觀不合。男方認為三觀不合不是離婚理由。其實,這好像還真不能這麼說。
《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是可以離婚的。離婚案件就得看這個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什麼叫感情确已破裂?第1079條列舉了5種離婚理由。有兩條是可以考慮的。第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已經達到二年。這是法定的離婚理由。還有一個,因其他原因導緻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這兩條,一是,我看網上說,因三觀不合,兩個人已經分居幾年了,這個幾年不是一個确定的數,要是超過2年,以這個理由就可以請求判決離婚了。都分居兩年了,感情還不破裂嗎?還有一個,就是其他理由引起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這是一個兜底的條款,一些其他方面的原因導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都是可以離婚的。
我們現在注重的都是些實質性的問題,比方說虐待、家暴、重婚、與他人同居等,這些是硬指标,但是,我覺得感情破裂不破裂,精神層面的東西也很重要。夫妻二人三觀不合,說不到一起去,在精神層面上沒有辦法保持一緻,這樣的問題時間很久的話,也是感情确以破裂。
說起離婚案件,我從1975年開始辦離婚案件到現在已經40多年了,首先是勸和不勸離,隻要有一絲希望,也要勸夫妻和好、破鏡重圓。但是,真的到了不可收拾時,維持婚姻關系對雙方都是痛苦的時候,那離婚也是一個幸事。
怎麼看待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呢?我看很多網友的評論,有的支持,有的不支持。三觀不合還能成為離婚理由嗎?這是疑問。三觀不合就是離婚理由,這是肯定的意見。這些意見其實說的都有道理。
我是覺得,真的要是三觀不合,這個精神層面的東西應當在其他導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裡,應該在這裡。雙方真的就是三觀不合,長期分居,當然構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怎麼看法院判決不離呢?其實,現在很多法院在判決離婚糾紛案件時,都采取的是這個辦法,第一次肯定是判不離婚的,除非已經符合第1079條規定的前4種離婚理由。判決不準離婚以後,還可以再次離婚。原《婚姻法》規定的判決不離,等到過了6個月以後,可以重新起訴。這次編纂《民法典》,把過去的6個月改成了一年,把時間延長了。這也是想在訴訟離婚中,要不要也給一點冷靜期,把這個時間延長了一點。即使一年,也還是一個确定的時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了一年時間,再起訴離婚,按道理應該是判決離婚,一般不太可能起訴兩次、有相當的理由,還判決不準離婚。
就這個案件,我想就是這樣的,首先應該是勸和不勸離,能和好還是盡量和好。第二,要正确理解第1079條,三觀不合應該是其他情形,三觀不合引起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當然就是其他導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第三,這一次起訴判決不離,過了一年以後還可以起訴,還是應該判離的。
說一個看法,也算是給當事人出個主意,我想就說這麼三點意見,僅請大家參考。
就這個案件的評論,我就說這麼多。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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