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作為一個人的身份信息的證明,用途變得越來越廣泛,無論是乘車乘船還是飛機出行,賓館住宿景點旅遊,還是求職、求學、就醫、結婚、當兵、租房買房,就是辦個電話卡、簽個合同也需要身份證,離開了身份證,我們寸步難行!有人甚至調侃說,丢錢丢人都行,可不能丢身份證!
前幾天,我因為車輛需要轉籍,到街道派出所換領新的身份證,拿到身份證我才吃驚地發現,身份證地址一欄寫的竟是如此詳細,具體到了樓層,門牌号。我跟民警溝通,是不是登記得太詳細了,一點隐私都沒有了,民警非常嚴肅地說,這是《身份證法》規定的,必須執行。
我回到家,趕緊告訴家人身份證一定保管好,要是丢了,或者信息被壞人利用,上門盜竊、詐騙、敲詐勒索的目标就會很明确,就是冒用你的信息貸了款、幹了什麼壞事,法院也會給你送傳票的。翻看《居民身份證法》,關于登記信息第三條是這樣規定的,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碼、本人相片、指紋信息、證件的有效期和簽發機關。其中“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應該明細到什麼程度?一定要具體到門牌号嗎?
我為此咨詢過律師,他的回答是,沒有專門規定,越具體越準确越好,其實,公安出于戶籍管理需要,信息真實詳細是應該的,而他們完全可以通過自己的公民戶籍信息系統辦得到。而身份證用途這麼廣,甚至随便一個單位都要看,有的還要留身份證複印件,讓許多單位随随便便掌握如此詳細的公民個人信息是不是既缺乏法律依據支持,也沒有實際的必要?如果《身份證法》是為防止公民的個人信息洩露加上的一道門,那麼,公安為了戶籍管理需要這樣做,是不是在不經意間又給信息洩露開上了一扇窗?
要解決這個問題,我認為至少應該做到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對公民個人使用的身份證信息适當簡略,以滿足日常事務需要為原則,可以簡略到村居或小區,不要詳細到門牌号碼,以減少個人信息洩露造成的人身和财産安全風險。
二是國家應該對需要使用身份證才能辦理的業務項目做出明确界定,改變身份證使用上過多過濫的現狀,國家機關使用公民信息完全可以通過公安戶籍信息系統共享獲取。
三是對留存身份證複印件的事項,要從嚴控制,從使用效力、保管責任、違法處罰等方面做出詳盡嚴格的規定,提高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成本 。
四是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對《居民身份證法》進行重新修訂,完善部分剛性條款,“紮緊籬笆”,确保公民身份信息在使用環節上不被洩露。
五是個人要提高保護身份信息的意識,妥善保管身份證,身份證不外借,需要使用複印件的事項要在複印件上注明使用用途和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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