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華會計師事務所處罰?中國網财經10月24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江蘇證監局發布關于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注冊會計師施丹丹、楊勇勝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北京大華會計師事務所處罰?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北京大華會計師事務所處罰
中國網财經10月24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江蘇證監局發布關于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注冊會計師施丹丹、楊勇勝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江蘇證監局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注冊會計師施丹丹、楊勇勝執行的億豐潔淨科技江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億豐”或“公司”)2016年年報審計項目(報告文号:大華審字〔2017〕第003593号)進行了檢查。經查,存在以下問題:
一、預付賬款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注冊會計師施丹丹、楊勇勝在對預付賬款函證執行替代測試過程中,未發現銀行回單中的收款方信息與公司記錄不一緻,未能發現賬面記錄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情況。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第1312号-函證》第十條及《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第1301号-審計證據》第十九條的規定。
二、對外擔保及未決訴訟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注冊會計師施丹丹、楊勇勝就ST億豐對外擔保及未決訴訟情況獲取的管理層聲明書不完整,公司提供的相關明細表内容為空白,大華會計師事務所未對該異常情況進行關注,在底稿中也未見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注冊會計師施丹丹、楊勇勝對ST億豐是否存在訴訟執行獨立查詢等審計程序。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第1311号-對存貨、訴訟和索賠、分部信息等特定項目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考慮》第十二條及《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第1301号-審計證據》第十一條的規定。
江蘇證監局認定,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注冊會計師施丹丹、楊勇勝的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非上市公衆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
《非上市公衆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 為公司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認真履行審慎核查義務,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範和職業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确性和完整性,并接受中國證監會的監管。
今年7月26日,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曾被深圳證監局出具警示函,因在對深圳市科陸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報審計中存在四項違規。
以下是原文:
關于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
夥)及注冊會計師施丹丹、楊勇勝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注冊會計師施丹丹、楊勇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們執行的億豐潔淨科技江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億豐”或“公司”)2016年年報審計項目(報告文号:大華審字〔2017〕第003593号)進行了檢查。經查,你們在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預付賬款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你們在對預付賬款函證執行替代測試過程中,未發現銀行回單中的收款方信息與公司記錄不一緻,未能發現賬面記錄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情況。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第1312号-函證》第十條及《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第1301号-審計證據》第十九條的規定。
二、對外擔保及未決訴訟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你們就ST億豐對外擔保及未決訴訟情況獲取的管理層聲明書不完整,公司提供的相關明細表内容為空白,你所未對該異常情況進行關注,在底稿中也未見你們對ST億豐是否存在訴訟執行獨立查詢等審計程序。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第1311号-對存貨、訴訟和索賠、分部信息等特定項目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考慮》第十二條及《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第1301号-審計證據》第十一條的規定。
我局認定,你們的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非上市公衆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按照《非上市公衆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所及注冊會計師施丹丹、楊勇勝采取監管談話的監督管理措施,現要求你所質量控制負責人與注冊會計師施丹丹、楊勇勝于2019年11月15日上午10時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我局接受監管談話。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内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19年10月18日
(責任編輯:王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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