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貓店鋪“金運旗艦店”
傍“華為”大牌售賣耳機
一審被認定侵害華為商标權
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争
并被判賠100萬元
金運公司不服一審判決
堅稱自己不構成不正當競争
且認為一審判賠金額過高
提出上訴
4月26日
世界知識産權日
”第29639167A号”商标注冊人,核定使用商品:第9類耳機等。“華為”耳機有多次受司法保護記錄并享有較高知名度。
原告華為公司訴稱,經消費者投訴,華為公司發現被告金運公司在天貓開設的“金運旗艦店”售賣實際品牌并非華為、也不是專屬适配華為手機的耳機,其行為侵犯了原告第7892618号“華為”的商标專用權。同時,被告在産品頁面中使用“官方正品 華為專用”“官方原配”等字樣,導緻消費者誤以為産品為華為或與華為相關聯,屬于對産品品質和來源進行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争行為,遂要求被告金運公司立即停止對原告相關商标專用權的侵害、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争行為,判令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300萬元及承擔相關訴訟費用。
被控侵權店鋪頁面截圖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金運公司未經華為公司許可在銷售相同商品的頁面信息中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為,容易引起相關公衆的混淆誤認,構成商标侵權。金運公司同時使用“官方正品 華為專用”等信息的行為,屬于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虛假宣傳行為。綜上,金運公司構成商标侵權及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争行為,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關于賠償損失的數額,因華為公司因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及金運公司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均難以确定,華為公司主張法定賠償,法院綜合考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主觀過錯程度、侵權持續期間、華為公司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定金運公司的賠償額為1000000元(含合理費用)。
金運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其不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争行為,且一審判賠金額過高,請求撤銷原判第二項關于停止涉案虛假宣傳不正當競争行為的判決,并改判賠償金額為125778.46元及承擔一審、二審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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