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的勞動法(稱《勤勞基準法》)嚴格要求企業遵守工作時間,對超出來的工作時間要支付加算報酬(以下簡稱'加班費')。如果違反規定沒有支付加班費,容易被員工投訴到勞動部,通過勞動部的調解也硬挺着不支付加班費,還會根據勞動法受到刑事處罰。問題是,很多在韓國開企業的負責人隻是把上班時間當成工作時間。雖然在常識上來看這種理解并沒有問題,但在法律上來講肯定是錯誤的。本期内容給大家分享一下,容易忽略的工作時間,希望在韓國開企業的人認真學習。
法律對工作時間的定義
韓國的《勤勞基準法》第50條第3項規定,在計算工作時間時,為了工作使勞動者處在使用者的指揮、監督下的等待等時間,也視為工作時間。也就是說,除了正常的上班之後開展業務的時間之外,處在雇主指揮、監督下的其他時間也包含在工作時間中。換個角度來看,勞動者就算不在開展業務,但自由無法得到保障,隻要有雇主的指示需要随時回到崗位的情況。不過,法律規定的休息時間不包含在工作時間之内。
比較典型的工作時間
除了上班開展業務的時間之外,比較典型的工作時間還有開展業務之前的準備工作和業務開展結束之後的整理行為。有些企業讓員工開展業務之前,會安排更換工作服、做早操等時間。如果這些行為是關系到工作的行為,就屬于工作時間。同樣的道理,員工在忙完一天的工作之後,根據工作的需求需要做一些整理、總結工作時,隻要是關系到工作的就屬于工作時間。但是企業并沒有要求的情況下,員工自發做的行為就不屬于工作時間。
團建和聚餐是不是工作時間?
除了關于業務的上班前後及上班中待命時間之外,團建或聚餐等活動是不是工作時間呢?如果上班時間之外的進修、教育、運動會等活動中,員工具有參與的義務并與工作關聯時會被視為工作時間。但是單純的為了增進感情,自發組參與的活動就不屬于工作時間了。同樣,下班之後的聚餐如果是同事之間的私下活動,也不屬于工作時間。不過,由上司安排等不參加會餐時發生不利情況時,可能被認定為工作時間。另外,在接待第三者的時候,受到管理層的指示、承認,或者受接待的人與工作有關,也可以被認定為工作時間。
企業為什麼要重視工作時間?
由于勞動者的工作時間關系到加班費等支付報酬問題,一旦算錯了工作時間就很容易引發欠薪問題。所以企業的負責人必須清楚什麼樣的時間屬于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在安排上班業務上的事情時,想節省加班費的支出就要做好安排。比如:想讓員工都想參加團建,但不想算進工作時間時,相比用命令的方式強迫員工參加,還不如用一些趣味活動、精美禮品來誘導員工自發參加。相反用強迫的方式安排工作之外的事情,很有可能出現員工在離職後到勞動部"算賬"的情況。
律師點評:
今天分享的知識是不是意想不到?雖然大部分勞動者不了解韓國法律中規定的工作時間,但我建議在韓國開企業的朋友們一定要重視。因為有些韓國員工非常了解勞動者可以享受的權利,一旦在上班期間不順心或者達不到個人利益時,非常容易抓住企業的小把柄到勞動部投訴。尤其是工作時間的問題上企業非常容易吃虧,所以在安排工作以外的事情時一定要注意。
作者:金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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