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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被物業起訴不交物業費怎麼辦
業主被物業起訴不交物業費怎麼辦
更新时间:2024-10-05 12:27:27

物業費欠繳成為物業管理公司的一大難題,對于欠繳多年物業費的業主,物業管理公司還能起訴嗎?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呢?

實習律師楊博撰寫本文,分析解讀物業費欠繳訴訟時效相關法律問題。


關于訴訟時效的相關法律問題,法律一般規定訴訟時效為3年,存在中止、中斷等事由,訴訟時效的最長保護期限不得超過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二十年。在我國民法上,訴訟時效帶來的法律後果為債務人産生訴訟時效抗辯權,也有一說認為超過訴訟時效的法律後果為喪失“勝訴權”,但無論依照哪一種說法,超過訴訟時效都不會影響債權人向法院或仲裁機構主張要求債務人承擔責任的訴權,隻有當對方主動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時,才存在債權可能不被支持的風險

一、相關法律規定及法律解讀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解讀:民法典188條系統闡述了訴訟時效制度的一般規定,訴訟時效一般為3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開始起算,最長保護期為不得超過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二十年。

2.訴訟時效中止制度:《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内,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三)繼承開始後未确定繼承人或者遺産管理人;(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導緻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解讀:訴訟中止制度是由于法定原因引起的,暫時中止訴訟時效進行的法律制度。其法律後果為中止事由消除之後,訴訟時效應當自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6個月。

3.訴訟時效中斷制度:《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解讀:訴訟時效中斷制度是最貼近物業服務類型公司催繳物業費的制度。制度核心内涵在于訴訟時效進行中,因一定事由的發生,緻使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而重新計算。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法律規定既可以通過訴訟仲裁的方式也可以僅僅向對方提出要求履行債務,甚至對方僅僅承諾過會履行債務,都可以起到中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訴訟時效的效果。

4.訴訟時效的提出主體:《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條:“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适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解讀:訴訟時效制度隻能由相對方自己主動提出,法院不得主動幹預、主動使用,甚至不得釋明,如對方不主動提出訴訟時效的抗辯,那麼将喪失以訴訟時效進行抗辯的權利。

5.訴訟時效的提出時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适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當事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讀:一般情況下,訴訟時效的提出時間應在一審期間提出,不允許在二審及再審程序中提出,除非存在新證據等例外情形。

二、結合物業公司特點,分析訴訟時效制度的應用

物業公司催收物業費等涉法涉訴業務,往往存在欠繳物業費時間跨度極長的特點,确實會産生由于訴訟時效抗辯權導緻敗訴、催收不順利等問題,但結合訴訟時效中斷制度以及時效中斷抗辯權消滅的事宜等可以進行有效的預防和緩解,核心在于證據的搜集與保存

從實際操作的角度而言,第一種證明在3年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内向業主催繳過物業費;第二種證明業主表示過給付物業費的意思表示;第三種證明曾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訴訟或仲裁索要物業費,以上三種方式都可以有效地中斷訴訟時效。

物業公司向業主催收時,往往并不限于采取口頭催收的方式,多采用催繳通知單的形式進行正式的書面催收,催繳通知單的良好保存會導緻訴訟時效的有效中斷。對于已經發生的陳舊物業費,需要細緻地對已有材料進行厘清,判斷是否能顯示出催收的表意,如故有材料上存在缺失,那麼應及時的進行補救,及時采取書面形式向業主進行催收,并積極聯系業主,如業主做出支付物業費的表意,則能夠達到訴訟時效中斷的目的,在整個過程中,應按照物業服務人員的實際感受對一批明顯惡意不支付物業費的人員優先通過訴訟、仲裁等方式維權,也能實現中斷訴訟時效的目的。

同時,還要積極地借助第三方社會力量,如調解委員會等機構的力量,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吸收案件的能力畢竟是有限的,在司法實踐中僅依賴人民法院的審理進行催收效率過低,将人民調解委員會等機構納入解決問題的方式之一,不僅更有利于催收、有利于化解矛盾,也能切實起到中斷訴訟時效的效果。

綜上所述,訴訟時效抗辯權之于物業催收而言,在于利用好訴訟時效中斷制度以及證據責任,才能做到最大程度的規避風險,借助好第三方平台的功能優勢,才能最大化的實現有效催收。

業主被物業起訴不交物業費怎麼辦(業主欠繳8年物業費)1


本文作者:楊博

法學學士,天津特美彙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曾供職于某地監察委,專注專長于重大、疑難、複雜的民事、刑事案件的辦理。尤其擅長貪污、受賄、行賄、渎職等職務犯罪類型案件;新型網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衆存款、集資詐騙、合同詐騙、信用卡詐騙、串通投标、逃稅、虛開增值稅、生産、銷售僞劣商品等破壞市場經濟秩序類型案件以及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詐騙、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等類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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