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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女員工懷孕能否辭退
“延長試用期”女工懷孕遭辭退 仲裁裁決恢複勞動關系
本報訊(記者錢培堅)4月6日,記者從上海普陀區朱雪芹職工法律援助工作室獲悉,前不久,就職于一家信息科技公司的職工白女士碰到了一件煩心事——向公司坦承懷孕後的第三天,就被公司辭退了。
2020年4月20日,白女士入職一家信息科技公司擔任銷售經理。雙方簽訂一份期限為2020年4月20日至2023年4月19日的勞動合同書,該合同書約定白女士的試用期至2020年10月19日止,試用期及轉正後每月稅前薪資均為13500元。
入職6個月後,本以為可以成功轉正的白女士卻得到了一個“壞消息”,公司認定其試用期績效未能達到要求,需要延長試用期。2020年10月28日,白女士與公司簽署一則“績效改進計劃”,該計劃中約定,因白女士的績效沒有達到任職崗位的要求,績效改進周期為一個月,如果績效改進周期内,仍無法達到績效改進目标或崗位任職要求,公司有權對其工作崗位進行調整或無償解除勞動關系。
然而,白女士意外發現自己懷孕了。2020年12月8日,心情忐忑的白女士通過電子郵件将懷孕一事告知了公司,并特地強調懷孕是在計劃之外的,希望可以繼續留在公司工作。不過事與願違,向公司坦承懷孕一事後三天,她還是被公司辭退了。12月11日,公司以白女士試用期内無法勝任公司崗位職責為由,通知她于2020年12月18日解除勞動關系。
接連受到打擊,白女士請求法律援助。她認為,自己的試用期早在2020年10月19日就已期滿,且自己又處于孕期内,公司的解除決定是違法的。白女士要求公司自2020年12月18日起恢複雙方勞動關系。公司認為白女士“延長試用期”後仍然無法勝任崗位要求,其雖申請調崗至其他部門,但也未能通過其他部門的面試,故公司系按照績效改進計劃依法解除雙方勞動合同并支付了經濟補償金。
試用期可以重新約定或延長嗎?律師田德強表示,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而且,法律中對試用期的期限有規定,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 田德強表示,根據《勞動合同法》,女職工在孕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以其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前不久,該案件經普陀區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支持了白女士關于恢複雙方勞動關系的請求。
錢培堅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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