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認定勞動關系是非常重要的,認定了勞動關系才能解決勞動争議,那麼單位代發工資能不能認定為勞動關系?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标準是什麼?接下來華律邀請黃連明律師為您解答。
問題一:單位代發工資能認定為勞動關系嗎?黃連明律師解答: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是證明勞動關系的重要證據,單位代發工資有支付憑證的,可以申請認定勞動關系。
《關于确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争議,适用本法:
(一)因确認勞動關系發生的争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争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争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争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争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争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争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問題二:事實勞動關系認定标準是什麼?黃連明律師解答:
1、沒有書面合同形式,通過以口頭協議代替書面勞動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關系;
2、應簽而未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後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關系;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前簽訂過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繼續在本單位工作卻沒有與其及時續訂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延續的勞動關系;
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勞動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規定了勞動者的權力、義務條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兼并合同中規定了職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問題,這就有了作為事實勞動關系存在的依據;
5、勞動合同構成要件或者相關條款缺乏或者違法,事實上成為無效合同,但是雙方依照這一合同規定已經建立的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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