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楠老師的小哥又來啦,在大家咨詢問題中發現,關于“可調價”結算問題大家有些不理解;
可調價一般按照定額結算,但如果約定有關定額的文件名稱不明确,對于結算問題該如何解決?請看下面一則案例:
——馬楠案例解析篇
案例介紹:
承發包雙方于2006年5月7日簽訂《施工意向書》,其中工程造價與結算依據皆為施工圖,以江蘇省2001年定額計費,材料價格按蘇州市信息中心信息價計取,工程造價不作下浮。
2007年5月,發承包雙方簽訂A标段合同,約定由承包人承建位于昆山市玉山鎮新南路888号地塊項目工程,合同價款為23971314.2元。
合同專用條款第23.2條約定:本合同價款采用可調價格合同方式确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為按2001年《江蘇省建築與裝飾工程計價表》及相配套文件,材料價格按《蘇州工程造價信息》施工階段平均價。
2007年9月23日,發承包雙方簽訂B标段合同,約定由承包人承建位于昆山市玉山鎮新南路888号地塊項目工程。
合同專用條款第23.2條約定:本合同價款采用可調價格合同方式确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為:按2001年《江蘇省建築與裝飾工程計價表》及相配套文件,材料價格按《蘇州工程造價信息》施工階段平均價,工程總價不作下浮。
本工程合同已約定以“蘇州工程造價信息”在施工階段的平均價為計價标準,但在竣工結算時“2001年《江蘇省建築與裝飾工程計價表》”名稱不準确無法以此作為結算标準。
2001年的定額文件名稱是“預算定額”和“單位估價表”,而以“計價表”為名稱的是2003年的定額文件,承發包雙方對此意見不統一,便起了争議遂找到司法機構,并進行司法鑒定。
造價鑒定:
在工程造價鑒定工程中,就本案訟争工程系按《江蘇省建築工程綜合預算定額》及相關配套文件(以下簡稱2001年定額)進行結算,還是按《江蘇省建築與裝飾工程計價表》及相關配套文件(以下簡稱2003年計價表)進行結算,雙方存有争議。
承包人主張按2001年定額進行結算,昆山發包人主張按2003年計價表進行結算。
馬楠解析:
如果按2001年結算,應适用《江蘇省建築工程綜合預算定額》(2001年定額)這個定額文件;
如果按照名稱确定,則應适用《江蘇省建築與裝飾工程計價表》(2003年計價表)。
根據《合同法》第125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争議時,應按照合同所适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确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的規定,确定雙方訂約的真意。
承包人自行制作的工程結算書載明:工程總報價292811638.8元,并注明該結算報價不包括因人工工資調整、模闆損耗定額含量不足及腳手架因甲方工期延長而需雙方協商的價格1615.79萬元。
該結算書編制說明中載明其編制依據為:根據甲乙雙方合同,本工程土建、安裝按以下文件:
《江蘇省建築工程綜合預算定額》(2001年);
《江蘇省建築工程單位估價表》(2001年);
《蘇州市建築工程補充預算定額》(2002年);
《江蘇省建築工程綜合費用定額》(2001年);
《全國統一安裝工程預算定額江蘇省單位估價表》(2001年);
《江蘇省安裝工程費用定額》(2001年)
本工程取費按固定計取,文明施工費按1.2%計,包幹費按1%計,稅率按3.445%計取等。
法院判決:
本案主要問題是按2001年定額計價還是按2003年定額計價表計價,雙方存在争議。
2006年5月7日,承包人與發包人簽訂的意向書,明确規定工程按2001年定額計價,意向書中的工程就是涉案工程。承包人提交了3份工程現場簽證單,發包人在該3份簽證單上簽署意見為按2001年定額結算。
2009年5月,發包人做工程款預算時也按2001年定額計價。承包人提交給發包人的結算書系按2001年定額計價,發包人收到此結算書後僅提出圖紙問題,未對結算标準提出異議。
綜合上述情況,雙方在履行3份合同中依據的是2001年定額,雙方簽訂3份合同的真實意思系按2001年定額結算,故涉案工程應按2001年定額計價、結算。
要記住合同中如有不确定其真意語句,需與對方進行确認哦,避免出現不必要的麻煩,今天的分享就到這裡,小哥跟大家說再見了,下期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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