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通訊員 萬信立)近日,武漢經開區交通大隊加強路面查控,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及時查獲一輛小型客車嚴重超員的違法行為,駕駛員李某被記12分。
8月30日清晨7時許,武漢經開區交通大隊紗帽中隊中隊長周亮帶隊,在紗帽街興城大道薇湖路路口執勤,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查處交通違法行為時,透過一輛白色小型客車的車窗發現車内擠滿了身穿綠色馬甲的工人,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民警當即示意車輛靠邊并上前檢查,清點人數核實車内包括司機乘坐共20人,而該車核載9人,超員122%,涉嫌嚴重超員違法。經詢問,駕駛員李某及載乘的工人均為附近一工地上的務工人員,考慮距離工地較近,全部擠在一輛車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條“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八條相關規定,民警對駕駛員李某駕駛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100%的違法行為依法處以罰款200元、記12分的處罰,對乘坐人員及時組織轉運,消除風險隐患,保障乘坐人員交通安全。
民警表示,超員駕駛屬于非常危險的交通違法行為,超員違法既影響車輛制動,還降低安全性能,更重要的是加大了乘客逃生難度,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極易造成群死群傷的嚴重後果。對于超員違法,将嚴格依法查處,消除交通安全風險隐患,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八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一)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造成緻人輕傷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三)使用僞造、變造的機動車号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号牌、行駛證的;
(四)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遊客運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七)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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