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去4S店買車的時候,會去試駕一下自己想購買的車,看看性能或者其它方面是否符合自己心中的标準。但每個人的駕駛技術水平不同,有些人還真就在4S店試駕時搞出了大事情。
例如這樣的:
挪威一名女司機去奧迪4S店購車,在試駕的時候誤将刹車當油門,一連撞了21台奧迪。在平複心情之後打電話告訴她老公,求此時她老公和4S店的心理陰影面積......
有購車經驗的人都知道,在試駕之前4S店會和你簽訂一份試乘試駕協議,内容無非就是如果試駕過程中如果發生意外,導緻車輛受損,一切責任及損失将由試駕人承擔。那麼在試車時真的發生事故的話,試車人真的隻能自認倒黴承擔所有責任嗎?
首先4S店的試駕車,一般都有足夠的商業險。所以如果真的發生事故的話,保險公司會承擔維修費用。但說到具體責任,那麼就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關于試乘試駕協議的效力
很多人由于急于想了解自己心儀車型的各方面性能,在簽訂試乘試駕協議的時候往往沒看清楚上面的詳細内容。如果詳細看的話,就會發現上面條款完全免除了4S店的責任,排除了消費者主要權利,消費者完全處于弱勢一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照合同法來看,消費者簽訂的就是4S店準備好的格式條款,在法律上來說是無效的。
銷售是否盡到責任
試乘試駕活動的最終目的,就是為了達成此次交易,消費者也在試乘試駕這過程中對車輛各方面性能有更清晰的了解。但首先由于消費者剛開始是不了解這款車型的,所以銷售應當向消費者詳細介紹車輛的各項功能。其次在試駕之前,工作人員要對試駕人員的駕齡及能力進行審核。另外在試駕的時候,4S店也會有工作人員陪同試駕,這位工作人員的角色,其實就相當于教練,應當對試駕人的操作進行監督和提醒。盡量減少發生危險的幾率。如果4S店沒有盡到謹慎義務,那麼造成事故損失時,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不是簽訂了試乘試駕協議就能逃避責任。
試駕者與4S店的法律關系
前面說了試乘試駕活動的最終目的就是達成交易,也就是說在試駕的時候4S店将車輛交由試駕者駕駛時,并非是已經達成汽車銷售合同之後的交付行為,車輛的所有權尚未轉移,所屬人還是4S店。但由于實際操控人是試駕者,所以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發生交通事故後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人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由此來看,在試駕過程中發生事故,試駕者和4S店都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及賠償義務。
其實關于試駕過程中造成損失的事例不在少數,能和4S店合理協商清楚雙方各自應當承擔責任及賠償義務最好,如果不能,最好由法庭來審理。就如這個案例:
郴州的黃先生在某4S店相中了一台寶馬320Li,在試駕過程中由于車速過快導緻車輛右側撞上路邊花壇發生事故,造成車輛損失64039元。多次協商未果後,4S店以簽訂了試乘試駕協議書為由将黃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剩餘損失9605.85元。
法庭的審理結果為:黃先生在試駕過程中超速行駛,違反了交通規則,因此存在過失行為。4S店銷售人員作為陪駕人員,有保障試乘試駕人、車輛的安全及監督和提醒的義務,但試駕過程中并未盡到義務,并且陪駕者言語中鼓勵黃先生超速行駛,以此體驗車輛的性能,故對事故的發生亦存在過失。最終法庭判令黃先生賠償4S店車輛損失4802.9元。
總結:在試駕過程中如果發生意外,消費者應當運用法律來捍衛自己的權益,不要因為簽訂了“試乘試駕協議書”這種從法律上來說無效的格式條款,就自認倒黴承擔所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