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三流一緻?不一緻就等于虛開嗎?會有什麼稅務風險?
一、“三流一緻”到底是什麼?“三流一緻”的概念來源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号)文件。該文件規定: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緻,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簡單來說,三流即物流、發票流、資金流。
- 物流指勞務流、服務流;
- 發票流指賣家向買家開具發票;
- 資金流指買家向賣家支付款項。
“三流一緻”一般是指資金流、發票流和貨物流(勞務流)相互統一。
不僅銷售方(或勞務提供方)、開票方、收款方必須是同一個經濟主體,而且貨物采購方(或勞務接受方)、受票方、付款方必須是同一個經濟主體。
除了上述之外,有的還會加上“合同流”,也就是四流一緻。但在現實實務中,會有些許出入,但是總體不影響四流一緻的底層邏輯。
二、三流不一緻,就是虛開發票嗎?很多人之所以問三流不一緻是否有涉稅風險,其中一個原因是認為如果三流不一緻,就會被稅務機關定性為虛開發票。
那“三流一緻”和“虛開發票”之間到底有什麼關系?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因此,三流不一緻可能是票流出問題,比如東西賣給了A,發票卻開給了B,或者A買東西給B,發票卻是C開給B等情況···這樣就有可能涉嫌虛開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号《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文件規定,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就不屬于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 一、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
- 二、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 三、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内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同時,受票方納稅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可以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因此,三流不一緻會被認定為涉嫌虛開發票,但是在有相關的合同或三方協議、付款憑證等資料證實業務真實,則可判定不屬于虛開。
三、三流不一緻,會有哪些風險?1. 增值稅進項稅不能抵扣,追補稅款、滞納金、罰款等
上文已提及: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緻,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三流一緻”通常是稅務機構判定交易是否真實的依據。如果不一緻可能會導緻其相應的進項稅不能抵扣,追補稅款及滞納金,甚至會繳納相應的罰款。
但并不是所有三流不一緻都不能抵扣,以下這些情況請注意:
(1)母子公司、總分公司之間的内部授權,業務真實且能提供證明的,可以抵扣。
比如分公司購進一些原材料,取得專票,由于資金問題,由總公司來統一付款,這裡總公司是一個代墊款項的角色。
在确保業務真實的前提下,因行業或企業資金監管制度規定,發生“付款方與受票方不一緻”情形的,原則上是可以抵扣的,但是需出具相關證明資料,比如委托代墊協議,授權書等。
(2)納稅人購進的其他任何貨物、服務,沒有因付款賬戶不同而對進項稅抵扣作出限制性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在2016年5月26日總局視頻會政策問題解答中,曾對此作出解答:
2. 企業所得稅方面的風險
(1)三流(資金流、貨物流、發票流)不一緻,可能會被懷疑買發票等被認定為“偷稅”,從而導緻稅前不能扣除;
(2)未通過公戶支付貨款,很容易收到虛開的發票(如:供應商找第三方開票等)。
3. 面臨刑法責任
“三流不一緻”,很可能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嚴重的還會面臨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
“三流不一緻”雖說并不必然導緻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但還是奉勸各位老闆和财務,如果業務是真實發生的,盡可能做到“三流一緻”,以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長财咨詢再次提醒:國家稅務總局在稅務稽查中一直重視“三查”工作,即查稅必查票,查賬必查票,查案必查票,凡是發現虛開的發票,除了一律不得稅前扣除、抵扣稅款、辦理報銷和享受退免稅外,還要承擔一定的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處罰的風險。
老闆作為稅務風險的第一責任人,一定要具備稅務風險意識,掌握基礎的财稅知識,莫等到稅務稽查出問題才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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