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就是“綠本”,有車一族都有這個“本”。
大家一定會以為,“綠本”在手,車屬我有。
陳群律師要告訴您:
其實不然,這是一種誤解!
公安部令《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五條:初次申領機動車号牌、行駛證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住所地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注冊登記。”
可見,申請登記的人是“機動車所有人”;
換句話說,機動車登記之前,機動車所有人就是确定的、機動車所有權的證明不是《機動車登記證書》!
大家不要看見“登記證書”就以為它是所有權證明!
機動車的所有權,是一種民事權利,其權利證明應當依據民事法律的規定。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九條 【民事權利的取得方式】民事權利可以依據民事法律行為、事實行為、法律規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在我國,機動車所有權的産生是基于民事法律行為,主要且常見的方式也就是機動車的買賣、贈與、繼承、抵償等,這些民事法律行為對應的買賣合同及發票、贈與合同及公證書、繼承裁判文書或公證書、抵債的協議及相應的過戶手續等,才是機動車輛所有權的有效的證明文件。
《機動車登記證書》也是一種權利證明,但它不是證明您的所有權,而是證明您獲得了一種行政許可。
對此,現行有效的《公安部關于确定機動車所有權人問題的複函》(公交管〔2000〕98号)說得非常清楚:
“根據現行機動車登記法規和有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準予或者不準予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登記。該規範文件特别指出:“公安機關登記的車主,不宜作為判别機動車所有權的依據”。
也就是說,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準予或不準予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登記,是一種行政管理手段,不是物權登記。
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就買賣汽車達成合意,購買人支付了合理的對價,汽車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
汽車的贈與、繼承、抵償的手續和程序與買賣略有不同,但所有權也是交付轉移。
現行有效的《公安部關于機動車财産所有權轉移時間問題的複函》(公交管〔2000〕110号)指出:“将車輛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登記的時間作為機動車财産所有權轉移的時間沒有法律依據”。
簡言之,“綠本”并不是車輛所有權的法律證明文件,其實屬準予上路行駛的行政證明。
為什麼有許多人會誤解“綠本”是車輛所有權的法律證明呢?
可能的原因是;
1、綠本是公安機關所發,公安機關是車輛管理機關;
2、”綠本”叫《機動車登記證書》,明明是權利證明,至于是行政許可還是民事權利,老百姓一般不是太清楚;
3、“綠本”上載明的車輛所有人往往就是真實車主。
但是,打個通俗比方,桔是桔、橙是橙,盡管外觀、口味、營養多有相似,卻是兩種不同的水果。
同理,《機動車登記證書》不證明車輛所有權,您已經明白了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