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經常會見到:某某與某某對簿公堂……
如:一則新聞的标題“搜狐與優酷對簿公堂,互聯網視頻版權風雲再起”。 又如:合約到期仍使用商标,上島與兩加盟商對簿公堂。”(2008年6月19日第一财經目報》)
“對簿公堂”是“對”誰呢?是面對面嗎?顯然不是,已經明确說是“對簿”了,因此上面兩個例子都用錯了“對簿公堂”一詞。
首先,我們來看看是如何“對簿”的。“對”是個動詞,它需要有主語,即是對象;簿:文狀,起訴書之類,名詞,可以充當“對”的對象;對簿,對證文狀,核對訴書,即是受審問;公堂,舊時指官吏審理案件的地方,現指法庭。“對簿公堂”是在法庭上受審問。“對”的對象不是人,而是公文,起訴書,因此不能說某某與某某“對簿公堂”。
下面我來虛拟一個法庭。某一是被告,某二是原告,兩人均面對法官。法官問:某二你是要告某一侵權你們的視頻嗎?某二說:是的。官問:某一,你說你沒有侵權某二的視頻?某一:是的。
這就是“對簿”的情形,原告與被告提供各說己見的證詞,法官發問,由他依據證詞來作出公正的判斷。
“對簿公堂”源自《史記・李将軍列傳》:“大将軍使長史急責廣之幕府對簿。”其中“對簿”即為受審訓。西漢距今,時間是久遠了,但那不該是我們不知道“對簿公堂”一詞真正意思的理由,更不是我們可以濫用它的理由。
“對簿公堂”一詞說的不是當事雙方在公堂上完全對立地打官司的情形,它表達的是當事人在公堂(法庭)上接受詢問、審判的意思。
小夥伴們,理解了嗎?
(圖片來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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