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期糖尿病的檢查及治療
妊娠期間的糖尿病有兩種情況,一種為妊娠前已确診患糖尿病,稱“糖尿病合并妊娠”;另一種為妊娠前糖代謝正常或有潛在糖耐量減退、妊娠期才出現或确診的糖尿病,又稱為“妊娠期糖尿病GDM”。
【檢查】
1.尿糖測定
尿糖陽性者不要僅考慮妊娠期生理性糖尿,應進一步做空腹血糖檢查及糖篩查試驗。
2.空腹血糖測定
兩次或兩次以上空腹血糖≥5.8mmol/L者,可診斷為糖尿病。
3.糖篩查試驗
我國學者建議在妊娠24~28周進行GDM篩查,50g葡萄糖粉溶于200ml水中,5分鐘内服完,其後1小時血糖值≥7.8mmol/L為糖篩查陽性,應檢查空腹血糖。空腹血糖異常可診斷為糖尿病,空腹血糖正常者再行葡萄糖耐量試驗(OGTT)。
4.OGTT
我國多采用75g糖耐量試驗,指空腹12小時後,口服葡萄糖75g,其正常上限為:空腹5.6mmol/L,1小時10.3mmol/L,2小時8.6mmo1/L,3小時6.7mmol/L。其中有兩項或兩項以上達到或超過正常值,可診斷為妊娠期糖尿病。僅1項高于正常值,診斷為糖耐量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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