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李玉雯 每經編輯:陳旭
央行日前發布《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該辦法明确了征信業務邊界,對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信息安全等流程的管理規定予以細化,使得征信法治框架進一步完善。
有業内人士告訴記者,目前我國超過2000家企業在從事與個人或企業征信相關的服務。那麼《征信業務管理辦法》的出台将給征信行業帶來怎樣的變化?征信機構與金融機構的合作模式是否會出現調整?當前國内企業征信市場的發展現狀如何?企業征信業務面臨的挑戰有哪些?
帶着這些問題,《每日經濟新聞》(以下簡稱NBD)記者近日對金蝶征信總經理朱海勃進行了專訪。金蝶征信屬于金蝶集團旗下的信用科技闆塊,于2016年獲得央行企業征信牌照備案。
“類征信”市場将告别“無法可依”時代
NBD:明年1月1日起,《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将正式實施。您認為該辦法将給征信行業帶來什麼樣的變化?對參與主體會有哪些直接影響?
金蝶征信總經理朱海勃 圖片來源:受訪者
朱海勃:2013年《征信業管理條例》發布,此後形成了一個參與主體衆多的“類征信”市場。
随着大數據和人工智能等新技術在征信領域廣泛應用,大量有效信息被采集、整理、加工并應用于金融活動中,征信已突破傳統借貸信息共享的範圍,面臨監管不完善、征信業務不清晰、信息不合規采集等問題。
今年《個人信息保護法》《征信業務管理辦法》陸續出台,都說明過去野蠻生長的“類征信”市場正式告别“無法可依”的時代,市場參與主體将接受更明确的整改和更嚴格的監管。
一方面,《征信業務管理辦法》明确了信用信息的定義和征信業務的邊界,即“為金融等活動提供服務,用于識别判斷企業和個人信用狀況的基本信息、借貸信息、其他相關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評價信息”,這是判斷征信業務範疇的前提條件,說明征信業務是以金融活動為核心,但不僅限于金融活動。
據此可認為,金融活動中的征信業務必然是未來監管的重點。目前打着擦邊球為金融機構提供信用服務的企業,也無可避免地要被納入監管範疇。
另一方面,《征信業務管理辦法》明确,“金融機構不得與未取得合法征信業務資質的市場機構開展商業合作獲取征信服務”,該條款和此前的“斷直連”政策相呼應。
以往互聯網金融平台給金融機構導流的同時,一并将信息主體的基本信息、申貸信息、個人評分等提供給金融機構,而大部分互聯網金融平台未取得相關征信資質,因此不符合政策要求,這也要求互聯網金融平台為更好展業需獲得征信牌照,或金融機構隻能和征信機構進行信息對接。
不過,《征信業務管理辦法》也設立了18個月的過渡期,對于未取得相關征信資質卻從事征信業務的機構,允許在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
按照慣例,過渡期的時間長短往往直觀反映新規對行業的影響和颠覆程度,此次新的征信辦法從征信業務的邊界,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安全管理,信用機構的規範和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的法律義務等方面均進行了詳細說明,為依法合規開展征信業務提供具體可操作的規範指引。
NBD:《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出台後,征信機構與金融機構的合作模式是否出現調整?哪些行業的征信需求會更強烈?
朱海勃:從《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可以看出,為金融等活動提供服務、用于識别判斷企業和個人信用狀況的行為就屬于征信業務的範疇。
目前互聯網平台的助貸業務就包含了征信業務,無征信資質的互聯網平台是無法直接和金融機構進行數據對接的,隻能将數據提供給征信機構,由征信機構将采集的信息傳輸給金融機構,從而形成合規的“互聯網平台-征信機構-金融機構”的信息鍊路。
需要注意的是,征信機構在和互聯網平台對接時,應按規定采取“最小必要”原則進行信用信息的采集,采集個人信息時應取得信息主體的本人授權,并明确告知信息主體采集的目的及基于什麼場景使用。
而互聯網平台需說明數據來源,确保數據合法合規。征信機構和金融機構對接時,需加強數據授權、數據安全、數據質量等環節的審查,金融機構基于合規場景并獲得信息主體授權後方可使用信用信息,不得對征信機構提供的信用信息進行濫用。
為金融活動提供信用服務是判斷征信業務的重要條件,金融活動是催生征信業務的重要場所,但除此之外,伴随着O2O、共享經濟等新興商業模式發展而拓展出的租賃、出行、招聘、相親等服務,對于業務快速辦理等有着更多樣化的需求,同樣需要征信業務,而征信業務的接入,也同樣需要按照征信辦法的要求開展,接受監管。
企業征信市場規模将迎爆發式增長
NBD:您如何看待國内企業征信市場的發展現狀?實踐中企業征信業務面臨的痛點或挑戰有哪些?對此又可以從哪些方面去着力突破?
朱海勃:信用服務機構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主體,随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全面推進,企業信用服務市場前景廣大。不過,當前我國企業征信業務仍然面臨一些痛點。
例如,權威度高的政府類數據開放程度不高,征信數據豐富度較低。符合國際慣例的、完整的企業資信調查報告的信息和數據,除了部分信息和數據直接來自授權企業本身,其他重要信息則來自工商、海關、法院、技術監督、财政、稅務、外經貿、銀行等政府和業務部門。
從目前各政府部門對征信公司開放數據情況來看,隻有工商部門基本實現了部分信息數據向社會開放,數據信息豐富度偏低導緻企業征信公司難以較為全面地對征信企業進行評價。
此外,由于存在數據信息孤島及真實性難以驗證,導緻企業征信同質化服務嚴重。
當前征信機構間信息孤島問題嚴重,金融業内信貸機構、消費金融公司、電商金融公司等機構的海量信用數據尚未發揮其應有的價值,金融業外信用信息割裂在法院、政府部門、電信運營商等機構手中。
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國數據歸屬權尚未确立,出于隐私保護,機構沒有積極性進行數據交換共享。企業征信公司數據獲取及信息共享渠道有限,産品趨于同質化,較難形成良好的市場競争環境。
對于這些痛點,建議政府部門在權威數據公開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持牌征信公司亦需嚴格落實《征信業務管理辦法》的各項要求,在依法合規經營的基礎上,緊跟普惠金融的市場需求,并加強技術創新在征信領域的應用。
一方面,要完善征信數據共享的标準及法律支持。企業征信公司能夠快速、真實、完整、連續、合法、公開地獲得用于完成企業資信調查報告的數據,是保障企業征信行業健康發展的基礎。為了促進企業征信數據共享,需在法律法規方面對數據歸屬權、數據保護、數據應用規範提供更多支持,通過立法明确各類數據的所有權并完善數據共享及使用機制,切實保障數據共享規範、安全、可信。
另一方面,技術創新提升信用服務質量并拓寬信用服務邊界。大數據、人工智能、雲計算、互聯網、區塊鍊等新型技術加持信用服務業,為信用服務創新提供了便捷的工具,推動信用服務業邊界外延,企業征信公司可憑借自身的數據優勢并結合技術創新,實現企業信用服務在各細分場景的差異化競争。
NBD:央行數據披露,截至2020年末全國企業征信機構備案數量為131家。今年以來,陸續有多家機構獲得央行企業征信備案。您如何看待我國企業信用服務市場的競争趨勢?對未來一段時間内的企業征信市場規模有何預測?
朱海勃:随着《征信業務管理辦法》的出台和嚴格執行,我國企業信用服務行業的競争将進一步加劇。我們認為那些具有核心企業征信數據和豐富業務場景的機構,會在競争中處于優勢地位。未來的競争将是征信機構綜合實力的比拼,既要有核心數據源,又要掌握核心數據分析能力,同時還要找到适合的、廣泛的商業業務場景。
“十四五”時期,我國将大力推進數字産業化和産業數字化。随着産業數字化進程加速,數字經濟與實體經濟的融合越來越緊密,未來幾年企業征信市場規模将迎來爆發式增長,預計将達到百億元級。
企業征信與個人征信在适當場景下互補
NBD:從企業征信角度而言,小微企業面臨的融資難題有何解決思路?
朱海勃:傳統信貸技術的核心是靠人工經驗來處理千絲萬縷的客戶信息,在面對小微企業時,這種方式的效率、質量難以保證,信貸團隊的建設和管理也極大挑戰了金融機構的管理藝術。
小微企業融資難的主要原因在于其經營穩定性低、抗風險能力弱、經營數據不透明等風險特征,導緻金融機構沒有辦法兼顧“規模、成本、質量”這三個目标。
在大數據時代,關于企業或企業主的信息量呈爆發式增長,随着數據分析、人工智能、雲計算、區塊鍊等科技發展,以數據風控為核心的新一代小微貸款技術蓬勃興起,有望解決小微企業融資的痛點。
具體而言,這是基于小微企業的經營數據,結合工商、司法、企業主信息等多維數據,構建風控模型體系,對企業經營模式、成長趨勢、财務指标、經營穩定性、風險因子等多維度進行評級,進而核定授信額度。在此模式下,申貸企業的經營數據是整個業務邏輯的重心,也是亟需突破的“卡脖子”難題。
NBD:從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角度來看,企業數據和個人數據往往會有一定的重合性,因此也有觀點認為企業征信和個人征信将走向融合,您對此如何看待?
朱海勃: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與企業主的個人品性、征信記錄、家庭情況等息息相關,因此企業主的個人征信必須在小微企業信用評級模型中占有較大權重。同時,金融機構為了确保企業主對小微企業經營貸充分擔責,往往直接以企業主個人作為借款主體,這又進一步鞏固和加深了企業主個人征信的評分價值。
但是,這種現象并不代表企業征信與個人征信将走向融合,畢竟消費貸款與企業授信是兩個迥然不同的産品,無論是目标客群、評級規則,還是貸款用途、還款來源,均有各自的邏輯和方法。兩個産品隻是在“小微企業主經營貸”這個狹小領域,産生了小範圍的交集:一方面要按照對公信貸的邏輯對企業經營狀況及風險做出評價,另一方面又要兼顧企業主個人的負債和資信情況,确保信貸資金安全。
另外,從金融科技的角度考慮,企業經營數據和個人行為數據都是大數據風控的基礎數據,但數據的生成場景和采集方法也有較大差異,這些因素都決定了企業征信和個人征信不會完全融合,兩者隻是在适當的場景下互補、共榮。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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