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既是一種職業,也是一種身份,同時也是納入到财政全額供養範圍的人員,所以公務員被稱為是國内的“金飯碗”職業。每年都有大量的應屆畢業生和社會人員報考公務員,“凡進必考”是進入公務員隊伍的主要原則,也正是因為考試的存在,催生了公務員培訓行業的發展,使其成為“教育”産業的重要組成,是介于教育産業和職業培訓之間。
在每年的公務員考試中,我們都能看到有“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等字樣的存在。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參公人員,參公人員在考試程序上與公務員是一樣的,包括在晉升的制度、工資待遇等方面也是相同的。所以人們也習慣将參公人員劃分到公務員範圍。
在《公務員法》第二條,對公務員範圍有明确的規定:
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财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所以,我們單從編制上就可以确定,參公人員并不是公務員法中所稱的公務員。因為參公人員的編制是事業編制,隻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參照”一詞可能是對其性質和身份最準确的鑒定。
從概念上來講,公務員的定義是非常明确的,但是為了更直白地讓大家了解哪些單位的工作人員是公務員,今天就以中組部2019年12月出台的《公務員範圍規定》為介紹内容,來看公務員的範圍,包含哪些機關?
一、列入公務員範圍的工作人員須滿足的條件。在《公務員範圍規定》中第三條,對此有明确的規定:
(一)依法履行公職;
(二)納入國家行政編制;
(三)由國家财政負擔工資福利。
這與公務員法中的規定是相一緻的,也隻有同時滿足這三個條件,才能被列入公務員範圍。
二、哪些機關工作人員屬于公務員範圍?
在《公務員範圍規定》第四條,對列入公務員範機關也是有明确的規定:
(一)中國共産黨各級機關;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
(三)各級行政機關;
(四)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
(五)各級監察機關;
(六)各級審判機關;
(七)各級檢察機關;
(八)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的各級機關。
所以,隻有在以上8種機關工作的人員才會被列入到公務員範圍。在這些單位,可以設立下屬事業單位并實行參公管理,這就是我們經常見到的各單位下屬參公事業單位。同時,對于紅十字會、文聯等群團單位,雖然沒有上級主管單位,但是屬于參公群團。
三、參公人員與公務員的區别有哪些?參公單位的工作人員,雖然也是按照公務員法來管理的人員,并且原則上是能和公務員之間實現自由流動的,并沒有政策鴻溝,這也是參公人員被認為是公務員的最主要原因。
- 但是,從公務員法和公務員範圍中,對公務員的概念範圍做了明确規定,這主要是根植于公務員依法履行公職。公職的基礎是公權力,是國家與政府管理職能的體現,這也是公務員本身職業存在的依據。我們從這些公務員工作的單位可以看到,這些單位基本上都是公共管理學上的“政府”單位,是履行國家公共管理職能,輸出公共政策的單位。
- 而參公事業單位本身并不是政策的輸出單位,也不是“政府”的組成部門。大部分情況下,是“政府”部門授予某些事業單位承擔一定的公共職能。所以參公事業單位經過了“授予”的程序,其本質上是事業單位,隻不過是接受了某個或某些公共職能的執行權,因為這些公共職能是與公共權力相關聯的,所以這些單位參公管理,其工作人員也是參照公務員法來進行的。
有些觀點認為參公人員和公務員沒有差别。這種觀點也沒有錯,因為都是按照公務員法管理,所以在人員的晉升、流動以及管理方面基本上是沒有差異的。
有些觀點則認為參公人員和公務員有本質差異。這種看法也沒有錯,因為參公人員本身是事業編制,隻不過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
其實有一點需要我們去明确,參公單位雖然職能與公共職能挂鈎,但他們不是政策的輸出機構,基本上是偏向于執行,而且是公務員單位授予其執行權,或者是偏向于某一專業領域或特定領域而舉辦的單位。
在地方公務員體系中,參公人員很多都是二級單位,這也意味着參公單位的級别要低于其主管局,這個可能會對在這些單位工作的人員晉升産生一些影響。這可能也是參公單位和公務員之間的一個很大的差異,因為一級參公單位不是特别多,大部分參公單位是由主管部門的二級單位。
對于準備進入公務員系統工作的人員來講,不管是參公單位還是公務員單位,都是可以選擇去報考的,因為參公人員和公務員管理方面沒有任何差異。現在的職級并行政策已經全面實施,晉升總體難度要下降很多,晉升難度下降則意味着兌現待遇更容易一些,這對于追求穩定的同志來講,兩種單位沒有任何差異,但要從發展和晉升空間上看,公務員要比參公人員更有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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