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國家稅務總局以2017年第16号公告就增值稅發票開具問題表示了明确,這個公告在網絡上被炒得很熱,被稱呼為“最嚴發票令”“發票開具新規”。最明确的一點就是,以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需要把納稅人識别号加上,否則無法作為稅收憑證。所以,是所有普通發票都需要填寫納稅人識别号嗎?财大大告訴你,以下四種普通發票無需填寫納稅人識别号。
重要提醒
一、給個人開具的普通發票。
公告中規定,購買方為企業的,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别号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國稅總局2016年第75号文件中也有規定:個人消費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産或不動産,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不需要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别号、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所以,本次“最嚴發票令”是針對企業的,不适用給個人開具普通發票的情形。
二、購買方是政府機構、事業單位的。
公告中有明确表示範圍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也就是說,政府機構和事業單位這種非企業單位不在“最嚴發票令”規定範圍内。
三、開具給國外客戶(出口企業)的普通發票。
在公告一出來,就有網友表示客戶是國外的,根本沒有稅号這一說,那給出口企業開具的增值稅普票,納稅人識别号一欄還需要填寫嗎?很顯然,開具給出口企業的普通發票無需填寫納稅人識别号。
出口
四、卷式發票和手工發票。
卷式發票和手工發票,在票面上并沒有納稅人識别号欄次,所以也不适用此次公告的規定。
卷式發票
以上四種發票是不需要填寫納稅人識别号的,此外的發票均需要填寫哦。最後小編再次提醒,如果不提供稅号,最後受票方無法将發票作為稅收憑證,就吃大虧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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