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存在問題?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結構性缺陷,對于農民集體和農民利益帶來諸多損失,已成為當前農村土地制度安排中十分突出的問題之一,不同程度地影響和制約着農村經濟的發展,阻礙農業現代化的進程,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土地征收存在問題?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土地征收存在問題
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結構性缺陷,對于農民集體和農民利益帶來諸多損失,已成為當前農村土地制度安排中十分突出的問題之一,不同程度地影響和制約着農村經濟的發展,阻礙農業現代化的進程。
1.土地征收權“強制對象”的性質不明确。從表面看,土地征收“強制”的對象是社區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但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土地是農民生存權與發展權的前提,是其作為獨立的市場主體參與市場競争、提高土地産出、創造财富的基本要素,國家通過行使行政權“征收”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實質上是低價征收了農民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民承包經營主體的财産性産權權利。
2.土地主管部門、被征收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經營農戶、用地單位四者之間的産權關系不明晰。
(1)從農民産權地位看,國家征收土地後,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産權狀況發生根本變化,農民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民承包經營者的前述“四類産權”的補償并不直接由國家承擔,其相關産權難以等價實現。
(2)從用地單位看,其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劃撥取得。二是二級土地市場交易供地。其關鍵是土地所有者、監管者、營運者、使用者的産權權益不清、職責不明、監管不到位。
(3)從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承包經營者與建設用地單位互動關系看,在土地劃撥層面,農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承包經營者與用地單位之間實質上構成隐形的不對稱的産權交易。以上三點說明,隻要我們從保護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對土地的所有權、農民承包者對土地承包權、經營權的初始分類産權根本權益的立場出發,就不難發現,現行土地征收制度及一、二級土地市場交易制度的根本缺陷在于:對初始分類産權主體的相關産權保障存在結構性缺失,對無序擾動初始分類産權權益的行為無法自控性地校正。由此,從征地制度層面進行初始分類産權保障制度的理論創新與制度供給安排,對于從權利公平、規則公平、機會公平角度保障農民利益,推進農業現代化,建設新農村,推動和諧社會建設,是十分必要和急迫的。
3.土地劃撥範圍的寬泛給國家、集體與農民的相關産權權益帶來損失。土地管理法第45條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可以劃撥取得。”為此,國土資源部發布了《劃撥用地目錄》,主要包括12類,即: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事用地等9項,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用地等7項,非赢利性郵政設施用地等5項,非赢利性教育設施用地等4項,公益性科研機構用地等2項,非赢利性體育、公共文化設施用地等7項,非赢利性醫療衛生設施用地等3項,非赢利性社會福利設施用地等7項,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設施用地等34項,水利設施用地等10項,交通設施用地等50項,監獄、勞教、戒毒等特種用地等3項,共141項,而法院、檢察院所必需的司法用地則未列入。
從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用地看,其雖在社會管理與服務中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其并不直接創造社會财富,過去其以一定的土地作為基礎形成了相對穩定、成熟的管理服務條件,而不應具有不斷征地、占地的特殊地位。由于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對公益單位用地并未做嚴格限制乃至禁止性規定,導緻近二十多年以來成為圈占農地的重點部位之一。尤其是劃撥用地背後存在的大量隐形産權交易收益的地方化、部門化和向個人福利化傾斜,引發了機關、公益單位和垂直行業的仿效攀比,形成了房地産等相關産權交易流轉獲取暴利等方面的“黑洞”現象,也造成了房地産領域産權交易因制度缺陷而腐敗高發多發,而對農民承包經營者和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各項低标準的補償費用的遲遲不能到位,甚至引發社會穩定問題。從城市公益事業行業用地看,土地監管機關或地方政府對行業土地産權禀賦的不公平,是不完全競争條件下行業收益與行業分配不公的産權制度供給缺陷的根源之一。
随着市場化程度的提高,這些行業包括供水、供氣、供熱、高等院校、醫院、體育保健等社會公益事業單位,一方面獲得大量的劃撥土地,低價取得土地資本産權,一方面向社會提供的“公共産品”是不完全競争的“壟斷價格”産品,不再是計劃經濟條件下的低價、優質産品,許多行業還大力推進價格差别服務待遇,包括農民在内的廣大消費者是按照不完全競争的壟斷行業所提供的價格進行“高消費”的。而農民承包經營者及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産權收益一大部分随劃撥地隐形地轉移到了壟斷性第三産業的相關行業,而其并未從這些行業的壟斷利潤持續高位增量收益中通過國民收入再分配——補貼的形式獲得“反哺”。也就是說第一産業以産權無償或低價轉移并作為壟斷性第三産業“起飛”的發動因素,這些産業并未将壟斷性高額利潤的一部分以稅收的形式初次分配交給國家,再通過再分配補貼“反哺”給失地農民與農業及農村,農民消費這些“産品”也未享受價格優惠待遇。這就進一步拉大了第一産業同壟斷性第三産業、農民同這些行業的資本所有者、資本持有利用者之間的“成本——收益”差距。
這是我國當前土地産權交易制度不科學而誘發行業産權收益分配不公的基礎性制度根源。從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行業用地看,如前所述這些行業通過國家無償劃撥或低價劃撥土地而形成一筆恒定的生産要素産權或不動産産權,成為其行業發展、利潤增長、職工個人收入增加的基本發動因素。而農民承包經營者和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同樣未能從這些行業收益增量中獲得産權損失的補償,這就導緻第一産業同第二産業比較收益差距拉大。這也是農業同這些行業發展與分配差距急速拉大形成權利不公平、規則不公平、機會不公平的基礎性産權制度缺陷的根源之一。
4.地價補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勞力安置補償等費用标準低、期限短、補償方式不當,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承包經營者的産權權益随年限的延長而發展權損失增大。這主要是征地補償制度忽略了農民對土地承包權、經營權的相對獨立地位及其财産性權利價值補償,土地肥力持有級差的資本産權與價值補償,農民發展權地位及價值的實現。雖然,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與農民土地承包權、經營權都是農地公有産權的實現形式。但事實上,農民土地承包權、經營權相對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地位及其價值補償,更關系到農民的經濟、政治、文化與社會權利的實現,關系到國民待遇的落實,關系到市場經濟主體權利公平、規則公平、機會公平的法律規範建立健全,更關系到農民奔小康、農業現代化與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實現。
5.土地産權交易市場的缺陷給其營運帶來諸多障礙。這表現在:(1)信息披露機制不健全,開發商不正當競争機會增多。(2)程序運作不規範。(3)土地監管漏洞諸多。(4)土地稽查不利。(5)土地一級市場壟斷與二級市場公開交易銜接不暢,相互替代,造成土地産權征收與交易混亂,進而引發土地市場交易腐敗頻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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