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争議中,用人單位要承擔大部分的舉證責任。設計好入職登記表,可以提高用人單位的舉證能力。
那麼,如何設計好入職登記表?
本文結合案例作出分析。
【案例】案例來源: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蘇01民終2454号民事判決書
說明:與主題無關的内容予以省略
2015年6月17日,章某至某公司從事行政經理工作,約定試用期6個月。
2015年7月31日,公司以章某試用期内與行政經理崗位匹配度較低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2015年9月2日,章某向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2015年10月28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決書。公司不服,起訴至法院。
庭審中,公司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在于行政經理崗位要求本科學曆,章某系大專畢業,在入職登記表中寫明是本科學曆,提供虛假信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章某對工作崗位不了解,不能勝任工作。但對于招聘時行政經理崗位要求本科學曆,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
法院認為,章某在入職登記表中填寫的學曆确屬不實,但公司沒能提供證據證明應聘行政經理必須是本科學曆,且無其他證據證明章某的工作無法勝任行政經理一職。
因此,公司與章某解除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應當支付章某賠償金。
【分析】汪律師建議将以下内容設置至入職登記表當中。
一、入職時間
經濟補償、賠償金、年休假、醫療期的計算都涉及到工作年限,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工作年限有争議時,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當勞動者主張的工作年限長于用人單位認為的工作年限,而用人單位又沒有證據證明時,仲裁或法院可能會采納勞動者主張。
如果入職登記表明确記載了勞動者的入職時間,就可以證明勞動者的工作年限。
二、用工形式
在用人單位工作的人,不一定都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不同的用工形式,法律關系不同,法律責任就不同。
所以,我們要在入職登記表當中對用工形式要予以明确。
通常的用工形式包括:勞動關系(全日制、非全日制)、勞務派遣、勞務外包、實習、退休返聘等。
三、文書送達地址
在勞動用工管理中經常需要将各種文書交由勞動者簽字确認,當勞動者不配合或是無法聯系時,就需要使用寄送快遞的方式送達相關文件。
比如,某員工無故曠工,一直聯系不上,就要向其寄送限期返崗通知書,到期仍未返崗的,決定解除的,還要寄送解除通知書等。
寄送快遞就涉及到将快遞送到哪裡的問題,入職登記表可以解決送達地址的問題。在入職登記表中明确郵寄快遞的收件人、聯系方式、郵寄地址,而且明确信息發生變動時,要立即以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單位,否則,按原地址送達即便退回,也視為已經送達。
四、緊急聯系人
當勞動者處于聯系障礙狀态時,比如因病住院、發生意外事故、喪失人身自由等,用人單位聯系不到勞動者,雙方的勞動關系處于不确定狀态。
在入職登記表中設置緊急聯系人,并确認緊急聯系人可以代表勞動者全權處理勞動合同項下所涉一切問題,包括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談判、和解、收付有關款項、代為收發有關文書等。
如此就可以解決勞動者失聯狀态下勞動關系的處理問題。
五、錄用條件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最簡便有效的方法是不符合錄用條件,但制定好的錄用條件要告知勞動者才能生效。否則,當勞動者明确表示不知道錄用條件,而用人單位又不能舉證證明其已經知道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因舉證不能而敗訴的可能性較大。
此時,我們可以将錄用條件設計到入職登記表中,當勞動者在入職登記表中簽字時,就可以證明其已經知曉了錄用條件。
六、規章制度的告知
用人單位勞動管理的兩大手段是勞動合同和規章制度,其中的規章制度又最為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要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的程序要求,當有了符合法律要求的規章制度時,同樣存在證明勞動者已經知曉規章制度内容的問題。
我們可以将規章制度的告知内容設計在入職登記表當中,當勞動者在入職登記表中簽字時,就可以證明其已經知曉了規章制度的内容。
當然,常有勞動者表示,自己隻是在入職登記表中簽了字,并沒有看到規章制度的具體内容。此種情形下,法院通常會認為,隻要沒有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情形,隻要簽了字,就推定其知曉了規章制度的内容。
七、簽收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後,要交一份給勞動者。實務中也常出現,勞動者拿到了勞動合同,但事後又說用人單位沒有給。此時,用人單位要證明已經将勞動合同交付給了勞動者。在入職登記表中載明已經将勞動合同交付給了勞動者,就可以證明勞動者已經簽收了勞動合同。
同時,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要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為防止出現勞動合同遺失、被盜等導緻不能舉證簽過勞動合同的問題,在入職登記表中明确已經收到勞動合同,即便不能提供勞動合同文本,也能夠證明雙方簽訂過勞動合同,不用支付二倍工資。
八、防欺詐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以欺詐手段,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的勞動合同無效,此時,用人單位可以依據第三十九條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支付經濟補償。
實務中,常有勞動者使用虛假信息入職,但用人單位并沒有強調錄用勞動者的前提是信息的真實性,這就導緻勞動者雖然提供虛假信息,但并沒有被認定為欺詐。
所以,我們要在入職登記表中設計防欺詐條款,明确招用勞動者是基于入職登記表當中記載信息的真實性,信息的真實直接決定了用人單位的意思表示。
總之,做好入職登記表,關鍵時刻有大用。
入職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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