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撥打的用戶已呼轉暫時無法接通
家人突發疾病
撥打120卻半個小時都無法接通
當救護車到達時
患者卻已離世
120到底怎麼了?
為什麼求生熱線卻變成了無法連線?
案情簡介
去年 6 月 27 日上午 7 時左右, 65歲的淮安某區居民陸女士在家中突然發病,陸女士家人從早晨7時左右發病一直撥打120急救電話半個多小時均無法接通。期間,陸女士家人也撥打110報警,警方到達現場撥打120也無法接通。
因陸女士患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髒病、心功能Ⅲ級、支氣管炎等病,突發疾病,撥打120卻無法接通,這讓陸女士家人急得如熱鍋上的螞蟻,家人于是通過醫院工作人員聯系到急救站,但是,當120急救車在 7 點 50 分左右到達陸女士家中時,醫生檢查後當場宣布陸女士已死亡。事後,陸女士家人得知,事發的6月27日上午6時至14時,陸女士所在的區急救站周圍停電。
據介紹,急救中心、急救站分别是獨立法人。陸女士家人在其家中打 120 急救電話,應當由陸女士所居住的區急救站受理。但是,急救站于事故當日上午 6 時開始因周邊故障停電,停電導緻 120 急救電話轉換裝置、分撥電話無法使用,因此陸女士家人上午 7 時許持續撥打 120半個多小時均無法接入急救站的固定電話。
即便停電,作為120急救站,也應該有備用應急電源,陸女士家人認為,正因為120急救電話一直無法接通,導緻陸女士喪失最佳搶救時機,認為120急救中心與急救站等單位應對陸女士的死亡承擔責任,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方賠償陸女士各項經濟損失共計79萬餘元。
法院審理
那麼,急救站因停電未能及時接到撥打的急救電話與陸女士的死亡結果之間到底有無因果關系?一審法院判決陸女士家人敗訴後,陸女士家人向淮安市中院提起上訴,淮安市中院會怎麼判?
該院認為,120 急救電話作為院前急救唯一特服急救方式,賦有一定的在危機時刻挽救生命的公共服務職能,急救站作為急救服務的義務機關,應保障 120 急救電話 24 小時暢通,及時履行急救義務。
事發當日,雖然出現了停電的特殊情況,但急救站也承認其具有備用電源等應急保障措施,其對應急保障設備也負有檢查義務,但在事發當日,急救站在停電後未能及時采取合理應急措施,導緻陸女士家人長達半個多小時撥打 120 電話無人接聽,而且陸女士居住地不屬于位置偏遠交通不便範圍使陸女士喪失了獲得急救的機會,所以,急救站具有一定過錯。
對于責任比例,因陸女士死後未進行屍檢,導緻其死亡具體原因以及與急救站過錯行為間因果關系、參與度已無法查清。同時女生患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髒病多年,在發病時,陸女士家人未能采取适當措施進行及時救助也具有一定過錯,綜合雙方過錯比例,淮安市中院确定由急救站承擔 20%的賠償責任,遂判決急救站賠償陸女士家人各項經濟損失共計 159815.2 元。
來源:揚子晚報、江蘇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