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地位是什麼?一、我國現行法律法規關于“國有企業”的有關規定,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國有企業地位是什麼?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國有企業地位是什麼
一、我國現行法律法規關于“國有企業”的有關規定
(一)國家統計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關規定
1、國家統計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關于劃分企業登記注冊類型的規定》(國統字[1998]第200号)規定:“國有企業是指企業全部資産歸國家所有,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的非公司制的經濟組織。不包括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國有獨資公司。”
由此可知,國家統計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國有企業認定為企業全部資産為國家所有的非公司制經濟組織,排除了公司制經濟組織的适用。
2、盡管國家統計局在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布的《關于劃分企業登記注冊類型的規定》(國統字[1998]第200号)中,将公司制經濟組織排除在“國有企業”範疇之外,但在2003年發布的《國家統計局關于對國有公司企業認定意見的函》(國統函[2003]44号)中指出:
我們認為,國有企業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的國有企業是指具有國家資本金的企業,可分為三個層次:
一、純國有企業。包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聯營企業三種形式,企業的資本金全部為國家所有。
二、國有控股企業。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統計上國有經濟控股情況的分類辦法》的規定,國有控股包括國有絕對控股和國有相對控股兩種形式。
國有絕對控股企業是指在企業的全部資本中,國家資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業。
國有相對控股企業(含協議控制)是指在企業的全部資本中,國家資本(股本)所占的比例雖未大于50%,但相對大于企業中的其他經濟成分所占比例的企業(相對控股);或者雖不大于其他經濟成分,但根據協議規定,由國家擁有實際控制權的企業(協議控制)。
三、國有參股企業。是指具有部分國家資本金,但國家不控股的企業。
國有與其他所有制的聯營企業,按照上述原則分别劃歸第2、3層次中。
狹義的國有企業,僅指純國有企業。
從上述規定可知,國家統計局在認定國有企業的範疇時,并未排除公司制經濟組織。
(二)财政部的有關規定
《财政部關于國有企業認定問題有關意見的函》(财企函[2003]9号)中提到:
對“國有公司、企業”的認定,應從以下角度加以分析:
1.從企業資本構成的角度看,“國有公司、企業”應包括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全部歸國家所有、屬《企業法》調整的各類全民所有制企業、公司(指《公司法》頒布前注冊登記的非規範公司)以及《公司法》頒布後注冊登記的國有獨資公司、由多個國有單位出資組建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從企業控制力的角度看,“國有公司、企業”還應涵蓋國有控股企業,其中,對國有股權超過50%的絕對控股企業,因國有股權處于絕對控制地位,應屬“國有公司、企業”範疇;對國有股權處于相對控股的企業,因股權結構、控制力的組合情況相對複雜,如需納入“國有公司、企業”範疇,須認真研究提出具體的判斷标準。
由此可知,财政部并未具體認定“國有企業”的概念,而是籠統認為“國有公司、企業”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由多個國有單位出資組建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國有控股企業。
(三)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
1、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
(1)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國有單位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規定》(國資發産權[2007]109号)指出:“本規定所稱國有單位是指各級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範圍内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有關機構、事業單位等。”
(2)根據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财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華全國總工會印發的《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國經貿企改[2002]859号),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範圍是國有及國有控股的大中型企業。
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财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明确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分配[2003]21号),就國有控股企業的界定标準予以明确:“859号文件規定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範圍是國有及國有控股的大中型企業,其中國有控股是指國有絕對控股……國有絕對控股是指在企業的全部資本中,國家資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業。”
(3)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4]第6号)規定:“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法律顧問管理工作适用本辦法。”
從上述有關規定可知,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認為國有控股企業屬于國有單位,并将國有企業的範疇界定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4)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東标識管理暫行規定》(國資發産權[2007]108号)指出:“本規定所稱上市公司國有股東,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有關機構、部門、事業單位等。”
翌年,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關于施行<上市公司國有股東标識管理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函》(國資廳産權(2008)80号)指出: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下列企業或單位應按照《上市公司國有股東标識管理暫行規定》(國資發産權[2007]108号)标注國有股東标識:
①政府機構、部門、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或出資人全部為國有獨資企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②上述單位或企業獨家持股比例達到或超過50%的公司制企業;上述單位或企業合計持股比例達到或超過50%,且其中之一為第一大股東的公司制企業。
③上述“2”中所述企業連續保持絕對控股關系的各級子企業。
④以上所有單位或企業的所屬單位或全資子企業。
由此可知,上述規定将“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歸納為國有獨資企業,出資人全部為國有獨資企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保持絕對控股關系或全資關系的各級子企業,并未區分公司制與非公司制。
2、北京市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
北京市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北京市國有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京國資發〔2011〕15号)規定:“本辦法所稱國有企業是指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資設立,授權北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公司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綜合比較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國有企業”的認定可以看出,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更傾向于實質上認定“國有企業”的範疇,将對國有企業的相關規定适用到“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并将“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歸納為國有獨資企業,出資人全部為國有獨資企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保持絕對控股關系或全資關系的各級子企業,并未區分公司制與非公司制。關于這一點,也可以在北京市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有關規定中得到印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