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合同制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三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一年之内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條例》明确要求,“事業單位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建立工資增長機制;事業單位及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這意味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鐵飯碗”即将全面打破,我國現有事業單位111萬個,事業編制超過3100萬人,他們的命運将受到什麼影響?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把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的關系确定為“合同關系”,是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最大的轉變,建立包括合同聘用、公平競争、激勵約束、權益保障的用人機制,逐步實現人員能進能出、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目标,進一步搞活用人制度。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确定,事業單位作為法人,與工作人員通過簽訂聘用合同建立人事關系,确立了雙方平等人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工作人員可以自主應聘,按聘用合同履行職責、享有待遇。自2002年來,通過推行聘用制度,全國90%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已經簽訂了聘用合同。
【侵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