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17年,老馮(化名)因做生意急需資金周轉,找老宋(化名)借了60萬元,約定月利率3%,年底歸還。
算來算去,這筆錢到還款期會産生18萬元的利息。
轉眼到了年底,老馮的經濟能力隻能支撐他償還60萬元的本金,這18萬元的利息卻還不上。
于是,老馮以自己名下的一套房産作為抵押物,與老宋重新約定了一個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相當于再次向老宋借款18萬元。
新的借款又到了還款日,老馮仍舊無力償還全部借款,隻償還了1.5萬元。老宋就将老馮告上法院,要求他償還其餘的16.5萬元及利息。
一審過後,雙方仍就還款問題存在較大争議,便向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通化中院審理查明案件事實與原審審理事實基本一緻,同時也注意到了一些細節:
老宋從2020年到現在,在屬地法院的涉及其為原告的民間借貸案件達8件,借款對象多與其不相識,案涉借款從數萬至百萬元不等,均為月息3分的高利息。
也就是說,老宋在短短兩年的時間裡,曾經多次以較高利息借大額款項給不認識的人,也因為民間借貸糾紛多次起訴過不同的借款人。
種種事實表明,老宋是民間俗稱的“職業放貸人”:
法條鍊接:
01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該規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0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0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綜上所述,老宋無放貸資格,多次以高利息向不特定主體進行放貸業務,且借款合同均為制式合同,放貸業務熟練,說明老宋長期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其放貸行為、借款合同均應認定為無效。老馮隻需支付借款本金,無需支付借款利息。
鑒于老馮已經将60萬元的借款本金悉數償還,故法院不予支持老宋要求老馮向其支付借款利息18萬元的訴訟請求。
法官心語
人民群衆的經濟觀念随着社會的發展而日益進步,在過去令很多人望而卻步的“貸款”,現下已經成為大家購置房産、經商等活動的主要選擇。
正規貸款渠道往往需要審核貸款人的還款能力、提供抵押擔保,流程較長,審核較嚴。
一些人在用款需求十分緊急的情況下,會找到無貸款資質的個人或者機構,付出高額利息進行貸款。時間長了,累計的本息數額往往大大超出借款人的還款能力,給借款人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和精神壓力。
“無資質放貸”行為無效,“職業放貸人”收取的高額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公民應自覺抵制這種行為,共同維護金融市場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有效防止因非法放貸誘發涉黑涉惡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來源:法音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