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拉薩發布
疫情當前,人人都是防控疫情責任鍊上的重要一環,沒有人可以置身事外……,然而,就在疫情防控面臨着嚴峻形勢、處在最吃勁時刻的當下,卻總有一些人把三番五次強調的“不許”“不讓”當成了耳旁風,個别商戶乘機漲價,謀取私利,還有的銷售過期食品,損害群衆利益。
近期,拉薩市場監管系統通過線上線下融合的調查方式,嚴肅查處了4起涉及價格質量違法違規行為的案件,罰沒款共6.94萬元(上繳國庫)。
案件一
疫情防控期間未查驗供貨者資質、哄擡價格案
2022年8月11日,墨竹工卡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投訴稱,墨竹工卡某超市所銷售的蔬菜價格過高,執法人員立即對該店進行現場核查。經查,當事人未履行索證索票相關查驗制度,在疫情防控期間以高于市場價格出售相關商品,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停業整改3天,并處罰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二
疫情期間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案
2022年8月15日,拉薩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12315投訴件,有消費者投訴稱“位于西藏拉薩市八一社區某超市處購買的嘉士利餅幹、泡椒雞蛋均已過期,且該店銷售的牛肉拉面在網站查詢的圖片與實物不一緻,懷疑是假冒商品,請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當日,經執法人員調解處理:經營者向消費者退款購買的過期食品價值116元,并給予384元的賠償。同時,執法人員在該超市食品貨架上發現了10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給予沒收超過保質期食品;并處罰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三
疫情期間哄擡價格案
2022年8月17日,堆龍德慶區市場監管局接到群衆舉報稱,位于堆龍德慶區桑木村某超市銷售的蔬菜價格遠遠超出市場價格。經執法人員現場查閱相關訂貨憑證、走訪消費者發現,當事人訂購了大量蔬菜,以遠高于市場價格進行銷售,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給予停業整頓7天,并處罰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四
疫情期間未明碼标價、哄擡價格案
2022年8月18日,城關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位于納金街道藏熱社區藏熱路某商店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經營的水果和蔬菜未實行明碼标價,銷售的大部分蔬菜、水果等價格比進價高出一倍的現象。拉薩市市場監管局根據12315舉報線索開展現場核查,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及時将舉報線索移交由城關區市場監管局并案處理。經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四十二條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9400元,并處罰款人民币4.7萬元,罰沒共計5.64萬元的行政處罰。
警示告誡
在此,拉薩市市場監管部門告誡廣大經營者,疫情當下,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嚴格依法依規經營。借疫情之機囤積居奇、哄擡物價、以次充好、兜售假冒僞劣商品、虛假宣傳等擾亂市場秩序行為,一經查實,拉薩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将嚴厲打擊,依法查處,公開曝光。對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部門。
守望相助、衆志成城
這八個字串起了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
我們每一個人的心
……
一個個感人的身影
為打赢疫情防控阻擊戰
貢獻着力量、增添着信心
我們每個人應該積極主動配合
擰緊自己的那一環
為戰“疫”勝利提供堅實支撐
來源:拉薩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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