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後,住宅土地是有年限的,這一點大家都清楚,所謂的使用年限是指對合法取得的土地所享有的使用年限,自取得該地的土地使用權之時算起。土地使用年限根據1990年5月19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商品房用地,土地使用年限最高為70年,在合法的土地使用期限内,對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即然有期限規定,那麼到期後如何處理,以下幾種方式你要了解:
土地使用年限期滿可自動續期
根據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中的明确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物權法》出台之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并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也就是說,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是需要繳納一定費用的。具體交多少,法律沒有規定,要依據當時的政策,而《物權法》修改為可以自動續期,按照法律适用原則,後法由于先法的原則,應以物權法為準,但物權法對續期的土地使用權是否交費和如何交費沒有做出明确規定,這個問題留給修改《土地管理法》是一并考慮,有關業内人士認為,适當續費是最有可能的。
土地使用年限縮水怎麼辦?土地使用年限縮水的原因多,主要存在幾種原因,一是土地出讓後部分地塊存在轉讓,有的地塊經過出讓後,往往會在多個買家或者公司之間進行多次轉讓,這也無形中造成了土地使用年限的縮水。二是土地閑置時間較長,國土部門已經采取了多種措施,加大處置閑置土地力度,有效抑制了土地閑置的現象。三是房地産開發時間周期較長,從開發商獲得土地使用權開始,正常的房産規劃、建設、驗收和銷售等過程,一般需要兩到三年的時間,有的甚至會拖上三四年。遇到經濟不景氣,或者開發商資金不到位、相關證件未辦齊等因素,開發周期可能延遲得更久。還有的房地産項目是分多期進行開發的,等到開發第三期、第四期時,相應的土地使用年限肯定會縮水較多。所以,在購買房屋時要了解土地年期,對于縮水的房屋要慎重。
土地到期不續期也可繼續住
土地使用期限到期,業主又沒有自動續交費用,還能繼續居住嗎?答案是肯定的,因為房屋是所有權,對于土地的使用權,政府是不能随意強制收回的,這是物權法對公民财産權的法律保護,也就是說,如果居民的房産到了土地使用權規定的最後期限,即便沒有續期,隻要房子是可以安全居住的,仍然可以居住。但是,如果發生轉讓、抵押等處置需要的,由于土地使用權證過期,難以實現處置目的。
土地使用權依法收回
按照《城市房地産法》和國務院55号令的規定,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土地使用權因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提前收回及土地滅失等原因而終止。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目前國家關于土地到期或收回的相關規定,與《物權法》有沖突,對于這個問題,《土地管理法》修改時應該明确規定,因此,作為老百姓我們不用擔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