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15日電(記者羅沙、齊琪)最高人民法院15日發布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發揮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預防功能,進一步清除該類案件程序中的各種障礙。該司法解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創設的重要制度。最高法數據顯示,反家庭暴力法實施6年來,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國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10917份,有效預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的發生或者再次發生,依法保護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同時,人身安全保護令在作出和執行等環節也存在一定障礙。
對此,最高法此次發布的司法解釋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以提起離婚等民事訴訟為條件,不需要先提起離婚訴訟或者其他訴訟,也不需要在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後一定期限内提起離婚等訴訟。
同時,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形式,擴大人身安全保護令适用範圍。明确凍餓以及經常性侮辱、诽謗、威脅、跟蹤、騷擾等均屬于家庭暴力,進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适用範圍,保障家庭成員免受各種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對于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行為,司法解釋加大懲治力度,明确規定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符合刑法相關規定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礎上,對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情形進行了适當擴充,明确“年老、殘疾、重病”等情況,可以在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前提下,由相關部門代為申請。此外,司法解釋還減輕當事人舉證負擔,明确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證明标準是“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達到“高度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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