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在超市裡無意中買到了過期食品,而且還吃到了肚子裡,你會怎麼辦!你會舉報維權和索賠嗎?還是本着得饒人處且饒人的觀念,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呢?
食品安全是人們最熱議的話題之一,生産和經營假冒、僞劣、過期食品的現象屢禁不止,人們對此防不勝防,也備感無奈。一方面,相關部門應該加大對食品生産者和經營者的監督管理,另一方面,還應該提升消費者自身的食品安全意識和能力,學習一些食品安全的相關知識,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隻有這樣,消費者在受到非法侵害時,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下面我們看一個例子,大家來探讨一下,換做是你,你會怎麼做呢?
出租車司機老肖家住離縣城20多公裡的一個村子裡,今年50多歲,是一名開了二十幾年車的老司機師傅了,因為長年勞累,再加上吃飯沒有個準點,所以十年前就患上了糖尿病,平時口袋裡都裝着藥和糖,以備自己的身體出現突發情況時臨時應急之用。
XX年3月15日那天,一大早就接了個經常坐他車的熟人的電話,說有急事要去城裡,于是他就匆匆忙忙的起來,飯也沒顧得上吃,急急的去接了人,向城裡方向駛去。
由于走得急,忘了裝口袋裡的藥和糖了,行駛了幾公裡後,感覺身體有些不适,正好路過鎮政府所在的集市,便把車停在了路邊,去旁邊的一個叫郭棋超市的店裡買了點糖,順便買了一瓶奶和一袋面包(面包每袋5元),出了超市的門便打開了面包,幾口就吃了一半面包,進到車裡後,把剩下的面包便放到了車手刹旁邊的備用箱裡,開車便來到了縣城,給客人送到了地方,然後他就象往常一樣,把車開到了平時拉客等人的那個廣場的邊上,停在那等客。
恰好那天廣場上聚集的人特别多,有好幾張桌子放在廣場中央,上面還有很多标語,仔細一看,原來是市場監管部門在做3.15消費者權益日的宣傳,不少的人上前咨詢,領取書籍和方便袋,于是老肖也走上前去領了一份宣傳資料,回到了車裡。
尋思着沒吃早飯,那半袋面包還沒吃完,準備把那半袋面包和那瓶牛奶做早餐了,拿起面包就要吃。
忽然,他看到了面包口袋上的生産日期和保質期,上面的生産日期是3月7日,保質期是7天,最後保質期到期時間是3月14日,他的第一意識就是想到,媽呀,我剛才吃的這面包這不是過保質期了嗎?這是過期食品呀!
怕看錯了,老肖又仔細地看了一遍,沒錯,這面包是過期了,剛才吃進肚裡的美味面包是過期的食品,可能是心裡的作用吧,頓時心裡襲來一陣不舒服的感覺。
老肖這個氣呀,這超市怎麼能賣過期的面包,我還吃進肚子裡半個面包,擡眼看到那些發宣傳冊的3.15管理人員,便拿着這半袋面包來到3.15受理現場,和現場受理人員說了自己早上買面包過期了并吃了一半的事。
可能因為當天是3.15的緣故吧,現場受理人員特事特辦,馬上聯系了那個鎮的市場監管分局管理人員,監管人員随即找到了郭棋超市,查看了剩下的XX牌面包,在其中又找到了三袋已于3月14日過期的面包,立即下架、封存,市場監管人員一并查看了郭棋超市的經營資質,郭棋超市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齊全,并建立了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也如實記錄了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産日期、生産批号、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了相關憑證。
當天超市老闆出去進貨了,不在店裡,經監管人員和郭棋超市售貨員溝通後得知: xx牌面包是名牌包裝食品,一般都是有專門的經銷商,都是由專人送到食品到店的。他們的經銷方式都是經銷商隔幾天送一次面包及其他食品,送新食品時把快要過期的臨期食品拿走,換成新生産日期的,都是口頭承諾”我給你看着點保質期,你自己也看着點,别過期了“,具體的比如說象今天這種食品過期後出事了,由誰負責承擔損失的協議,他們是怎麼簽的,售貨員說她不知道,也沒有人在意,等老闆回來問他吧。
在現場詢問了關于過期面包的相關情況後,市場監管人員告知售貨員讓老闆郭棋回來後去市場監管分局接受調查處理。
市場監管部門最後怎麼處理那家郭棋超市咱們暫不探究,現在就讨論一下我們做為消費者自己的想法,如果是我們自己吃了這過期的面包後,我們希望那家超市應該受到怎麼樣的處罰?出租車司機老肖應該得到什麼樣的合理賠償呢?
首先,超市的過錯是不容置疑的,作為食品的經營者,自己的店裡賣出了過期的面包,不管什麼原因,都是不允許的。超市出售過期面包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中:“ 禁止生産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十)标注虛假生産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第五十四條:“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規定。
而市場監管部門對超市的處罰應該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産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産經營标注虛假生産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處罰”。
不給這個超市一些處罰他是不會長記性的,至于這個罰款最後誰來承擔,那就是超市和送面包的經銷商他們之間需要解決的事了,在此咱們不去讨論。
其次,我們再看出租車司機老肖應該怎麼維權,怎麼要求經營者給予自己合理的賠償!
咱們先給出租車司機老肖定身份,身患糖尿病,沒吃早飯,買了面包後看都沒看就吃進肚子裡了,實實在在的一個消費者無疑了。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的規定,如果司機老肖要求郭棋超市給予自己一千元的賠償,那麼郭棋超市就應該賠償出租車司機老肖一千元。
那有的朋友們就會問了,上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中規定的賠償标準是支付價款的十倍或損失三倍的賠償金,最後才是一千元賠償,那為什麼要賠償老肖最高限額呢?如果郭棋超市以自己不知道食品過期為由,最多隻願意賠付商品價款的十倍也就是50元或根據消法第五十五條最高賠付額500元,那郭棋超市能說得過去嗎?
答案是否定的,實際上,賠付50元、500元、1000元的這個權力是握在司機老肖手裡的,如果司機老肖堅持要郭棋超市賠償自己1000元,那麼就算最後到法院打官司,司機老肖最後也是勝利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一)中第六條 食品經營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費者主張構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已過食品标明的保質期但仍然銷售的;和第七條 消費者認為生産經營者生産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同時構成欺詐的,有權選擇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或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主張食品生産者或者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從上面的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中可以看出,政府制定法律條文是從保護真正消費者的利益為出發點的,咱們細解讀一下上面的内容:就是說隻要你銷售過期的食品了,那麼法院在打官司時就支持消費者對經營者的主張,就認可經營者是“明知”,商家你自己解釋說不知道是沒用的,而且在賠償這個問題上,“輕”和“重”的選擇,賠償多或少的選擇,權力掌握在消費者手中,所以,如果司機老肖堅持讓郭棋超市按最高額1000元給予自己賠償,那麼市場監管部門就一定會支持司機老肖的。
再次,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如果司機老肖吃面包後身體感到不适,比如拉肚子或其他症狀,并去醫院進行了檢查、治療,那麼超市除了上述賠償外,還應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複支出的合理費用”的規定,給予司機老肖醫藥費用的補償。
在實際生活中,做為消費者,我們遇到過很多這種情況,如在鄰居家開的超市買到了過期食品,就會尋思着都不容易,都是鄰居住着,低頭不見擡頭見,退一步海闊天空,我吃了也沒怎麼的,下次自己注意點就得了。而有些食品經營者呢,大大咧咧,認為這些事都是“芝麻大”的小事,根本不重視,因而不能及時發現并下架過期食品,因此非常有可能造成嚴重的後果。
食品安全無小事,全社會都應該行動起來,對那些明知故犯的食品生産者和經營者,除了運用行政手段處罰之外,還要用更嚴格的法律手段去懲罰,讓他們不敢、不願、不想去越過那個雷池一步,這樣,我們的食品安全環境就會得到更好的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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