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的概念,其實是指甲供工程,财稅[2016]36号文的解釋為: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
“甲供材”的選擇
在建築企業營改增後,根據财稅[2016]36号的規定,建築企業針對“甲供材”工程,可以選擇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也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這兩種計稅方法的選擇,會涉及到建築施工企業的稅負高低,為了節省稅負,必須在與發包方簽訂“甲供材”合同時,必須考慮甲方自購建築材料在整個工程中所耗建築材料的比重而選擇增值稅的計稅方法,否則将會增加甲方和乙方的增值稅負。
案例分析
案例A:假設某建築工程發承包合同約定工程含稅造價為1000萬元(增值稅稅率為10%),材料費600萬元,其中發包方甲供材料200萬元,承包方采購材料400萬元。
案例B:假設某建築工程發承包合同約定工程含稅造價為1000萬元(增值稅稅率為10%),材料費600萬元,其中發包方甲供材料400萬元,承包方采購材料200萬元。
(假設案例A和案例B購買材料均可取得16%增值稅專用發票)
案例A和案例B僅發包方甲供材費用和承包方采購材料費用有所不同,由于采購材料全部取得16%增值稅專 用 發 票 ,即 T = 1 6 % ,可 得 分 界 點 N = 6 . 1 8 % ×( 1 1 / T )=44.81%。
1.甲供材不計入工程款模式-無償使用
不同計稅方法對承包方的影響
(1)按照一般計稅方法
案例A:應繳納增值稅=800(/ 1 10%)×10%-400/
(1 10%)×16%=14.55萬元。
案例B:應繳納增值稅=600/(1 10%)×10%-200/
(1 10%)×16%=25.45萬元。
(2)按照簡易計稅方法
案例A: 應繳納增值稅=800(/ 1 3%)×3%=23.30萬元。
案例B:應繳納增值稅=600(/ 1 3%)×3%=17.48萬元。
比較可知案例A采用一般計稅方式對承包方有利;
而案例B采用簡易計稅方式對承包方更有利(表1)。
當然了,因為建築業企業采購的貨物或者勞務品種繁多,稅率各不相同。
該分開核算的要分開核算,不要混在一起。
同時,要注意可以運用的稅收優惠。比如,一般納稅人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其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适用簡易計稅,征收率3%。也就是貨物是按照13%,而提供的安裝勞務可以适用3%的征收率。因此,該分開的要按規定分開算,才能适用相應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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