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 合規有效性評估?财聯社8月24日訊(記者 劉超鳳)監管對規範證券分析師執業行為,推動研究業務的健康發展,再做新要求,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證監會 合規有效性評估?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證監會 合規有效性評估
财聯社8月24日訊(記者 劉超鳳)監管對規範證券分析師執業行為,推動研究業務的健康發展,再做新要求。
最新下發的《情況通報》就三方面問題提出要求,其一是就研究報告中披露公司持股情況重申要求;其二是進一步規範調研紀要管理;其三是加強對分析師參加外部評選的管理。從上述三項要求來看,均與近期賣方研究出現的問題,近而引發輿情關注有關。
第一項要求中,重申披露券商持有相關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具體情況,包括持股業務類别、持股量、鎖定期等等。除了做市業務外,包銷、自營等業務持股以及另類子公司持股均包含在内。
第二項要求則明确要求“上市公司調研紀要僅供内部存檔或撰寫研究報告使用,不得對外發布或提供給客戶”。
第三項要求是對分析師外部參評管理,也是本次發文的重點,在證券分析師受到監管處罰、監管措施、立案調查或自律懲戒等情形時,應終止繼續參評,已獲獎的須取消當年獎項。
關注一:持有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研報中要披露持股
中證協最新下發的證券研究領域的《情況通報》中,涉及研究報告中披露公司持股情況、加強會議紀要管理、加強分析師外部評選管理三方面。中證協表示,此舉是為規範證券分析師執業行為,防範利益沖突,推動證券研究業務健康發展。
在研報管理方面,證監會2020年3月份修訂的《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中提及了公司持股披露要求,即證券公司發布對具體股票作出明确估值和投資評級的證券研究報告,公司持有該股票達到相關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應在證券研報中披露持股情況,且在研報發布日及第二個交易日不得進行與證券研究報告觀點相反的交易。
本次《情況通報》對此規定加以補充,具體如下:
一是明确了持股範圍,即“包括在證券公司自有資金賬戶下,除做市業務外,包銷、自營等業務持股以及另類子公司持股(主要為跟投),且持股類型包括上市公司A股和H股已發行股份”;
二是細化了持股情況披露的内容,“包括持股業務類别、持股量、鎖定期等”;
三是要求在研報中向客戶披露“發布研報業務潛在的利益沖突風險”。
中證協表示,後續将在修訂發布研究報告業務相關自律規則中進一步明确該項要求。
關注二:調研紀要管理不得對外發布或提供客戶
在調研紀要管理方面,中證協要求券商加強分析師進行上市公司調研活動管理,再次重申了《發布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範》的具體要求,即“上市公司調研紀要僅供内部存檔或撰寫研究報告使用,不得對外發布或提供給客戶”。
與此前不同的是,中證協強調,如發現違反規定發送調研紀要,将依據有關自律規定進行嚴肅查處。
關注三:加強分析師外部參評管理
最後,分析師外部參評管理也是本次發文的重點,明确了分析師受監管處罰或自律懲戒等情形時,應終止繼續參評,已獲獎的須取消當年獎項。
第一種情形,是分析師在報名後至評選結果公布前因違法違規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被證監會采取行政監管措施或被立案調查,或被協會采取書面自律管理措施,分析師所在機構應當在知悉上述情況當天告知評選主辦方,并向評選主辦方提出終止相關分析師及其所在參評團隊繼續參評。
第二種情形,是分析師在評選結果公布後至本年度結束前受到前述處理或立案調查,分析師所在機構應當在知悉,上述情況當天告知評選主辦方,并向評選主辦方提出取消相關分析師及其所在參評團隊當年獲得的獎項。
中證協于2019年10月發布的《證券分析師參加外部評選規範》中,較多篇幅或規定涉及“不得進行利益輸送”“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選結果”“不得拉票”等内容,也有涉及被監管處罰的相關規定。其中包括:“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的,當年及未來兩年不得推薦參加評選”“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行政監管措施或被中國證券業協會采取書面自律措施,當年及未來一年不得推薦參加評選”。
由此可見,該《情況通報》的要求更加細化和嚴厲,并對已拿到獎項的情況進行了補充。
去年的新财富評選就發生了類似情況。2021年,新财富醫藥生物行業第一名空缺,原本由興業證券原醫藥首席分析師徐佳熹團隊摘得第一名,他本人也将順勢獲得新财富“白金分析師”稱号,這意味着累計獲得7屆“新财富最佳分析師”第一名。
一篇醫美行業深度研報卻讓他錯失該獎項和榮譽。徐佳熹去年發布的《醫美行業深度:舉重若“輕”,求美有方》,因存在具體判斷或觀點論述不夠嚴密、個别内容數據列示錯誤等問題,被福建證監局出具警示函。今年3月份,徐佳熹轉崗至興業證券自營分公司任副總經理,主要負責證券投資部。
證券研究業務一直是券商聲譽風險的高發地。此前,某電子分析師在朋友圈高喊4000點,并聲稱是全網第一人;以及某通信首席分析師發布了對上市公司的不當言論,被券商合規問責并解除勞動合同,當地證監局也對其下發了責令改正的罰單。
監管部門高度重視,并加強了證券研究相關的管理。今年4月29日,财聯社此前報道過中證協發文明确要求證券分析師不得參與無資質主辦方的證券投資研讨會,後者涉嫌違規開展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涉嫌出售研究報告等收費行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中證協彼時提到,券商應加強證券分析師聲譽風險管理,維護行業聲譽。而個别證券分析師的不當言行,可能引發所在機構甚至整個行業的信譽危機。
本文源自财聯社記者 劉超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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