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金價一路攀升,吸引不少人搶購黃金、珠寶首飾,想要買賣黃金賺錢,但是……提及珠寶首飾,店名含有“福、金、大、六”這些字的,可謂耳熟能詳,“六福”這一品牌名稱相信大家也并不陌生。
那麼你聽過“金六福珠寶”嗎?有這樣一家名稱帶有“金六福”字樣的店鋪,被起訴到了法院。
對普通消費者來說,購買珠寶首飾時要擦亮雙眼,辨别“李逵”還是“李鬼”。對經營者來說,則要依法誠信經營,切勿混淆視聽、以次充好。法官介紹,商标近似是商标侵權類案件的重要類型之一,對于顯著性越強和市場知名度越高的注冊商标,給予其範圍越寬和強度越大的保護。
“六福公司”将“金六福公司”告上法庭
六福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六福公司)創辦于1991年,1994年開始在内地開設店鋪,是香港及中國内地主要珠寶零售商之一。經過二十多年的銷售推廣,“六福”品牌珠寶擁有了較高的知名度。
自1997年開始,六福公司先後注冊了第944398号“六福”商标、第18695105号“六福珠寶”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14類,包括珠寶首飾、寶石、貴金屬飾品等。其中,“六福”注冊商标于2012年12月31日被國家商标局認定為馳名商标。
2019年12月,六福公司發現劉某在廣州市某地開設了“金六福珠寶”店鋪,銷售金銀首飾,并在店鋪招牌、店内裝潢、商品上突出使用“金六福珠寶”“香港金六福”字樣,在産品價簽、購物單據、首飾盒、提袋上突出使用“香港金六福首飾有限公司”字樣,上述文字及字樣完整包含了“六福”及“六福珠寶”兩個文字标識,構成商标侵權,遂向白雲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裁判
涉案“六福”商标早在1997年2月14日已經核準注冊,“六福珠寶”注冊商标的主要識别部分亦為“六福”文字,“六福”作為臆造詞彙具有較強的顯著性。根據六福公司提交的“六福珠寶”店鋪開設及商标許可使用情況,證實六福公司通過電視台、報紙雜志及互聯網宣傳報道等多種方式投放廣告,已經覆蓋全國各地,使得“六福”“六福珠寶”商标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同時六福公司通過訴訟對侵害涉案注冊商标的侵權行為進行維權,使得涉案注冊商标經過實際使用在珠寶行業的相關公衆中産生了較高的知名度,且“六福”商标于2012年12月31日就被認定為馳名商标,故可以确認“六福”商标與六福公司所生産銷售的商品之間形成了特定的對應關系。
法院認為,該案被訴侵權商品及涉案店鋪招牌、店内裝潢上使用的标識“金六福珠寶”與涉案“六福”“六福珠寶”文字構成、呼叫相同,整體視覺效果無差别,商标标識整體構成近似。結合涉案商标具有極高的知名度情況,被訴侵權商品的上述使用情況,極易導緻相關公衆誤認為被訴侵權商品與涉案注冊商标有特定的聯系,造成混淆和誤認,可以認定劉某使用的“金六福珠寶”文字标識的行為侵害了涉案兩個注冊商标專用權。
法院判決,劉某賠償六福公司經濟損失及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6萬元。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商标近似”含義概述
我國《法釋[2002]32号》将“商标近似”定義為: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标與原告的注冊商标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顔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後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顔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的來源産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商标審查标準》也有類似的定義。根據我國商标構成要素,商标近似包括外觀近似、發音近似和含義近似三種近似情形。
商标近似判定原則
1、以相關公衆的一般注意力為标準。一般注意力,是指消費者或者潛在的消費者在一般情況下給予的關注度。在經營活動中,一般注意力會根據消費者個人愛好、文化水平、生活經驗等因素的不同,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的認知會産生不同。如果對商品或者服務從來沒有接觸甚至并不知曉,那麼商标是否構成近似,對該主體而言不具有任何利害關系,因為該主體沒有成為該商品相關公衆的可能性。
2、既要對商标的進行整體比對,又要對商标主要部分進行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态下分别進行。比較兩商标是否構成近似,不僅需要考察商标每一部分的組成要素,也需要從整體外觀來判斷。《商标審查及審理标準》中對近似商标做出了詳細說明,在容易導緻混淆的前提下,如果中文商标漢字構成相同或者相近,僅字體或者涉及、注音、排列順序不同,則構成相似。
3、判斷商标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标的顯著性和知名度。在大部分案件中,需要請求保護的商标大多是在該商标所核準使用的行業領域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導緻混淆的情形不僅包括消費者對商品服務來源的混淆,還包括誤認為他人商品與注冊商标具有某種特定聯系。而産生這種聯系的原因就在于經營者在實際使用商标的過程中,其商标的影響力會産生一定的擴張或者轉移,緻使消費者認為該商标經營者具有拓寬市場的潛能或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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