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跟投”和員工激勵已經在各大房地産企業得到廣泛應用,業務模式一般為資方或員工成立有限合夥企業并對地産項目公司進行投資,形式可能是純債務,即與房地産企業往來借款、或者權益性即持有項目公司部分股權、甚至有可能是債 股的混合模式。
對于有限合夥企業取得項目公司分回的利息或股息(紅利),需要向下層分配,即考慮合夥人的類型,作為自然人合夥人取得合夥企業分配的利息所得,應當首先思考其所得類型。這個問題長期困擾着很多财務朋友們,因為利息的所得性質一直存在争議,直到稅法政策不斷完善後才逐漸明晰。
一、利息所得性質的界定個人所得稅現行的征收模式為分類征收制、綜合征收制相結合的混合征收制。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利息所得不屬于綜合所得的四類(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因此我們将目光投向了分類所得的五類。
和利息所得的性質比較沾邊的有:“經營所得”或“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争議點也主要出現在這裡。
觀點一、認為将合夥企業取得利息所得界定為“經營所得”讓自然人合夥人交稅的依據主要是 财稅〔2000〕91号《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其中附件1第四條中對合夥企業經營所得進行了清晰的界定,即從事生産經營取得的各項收入包含“利息收入”。如果按照91号文的規定,則自然人合夥人應當适用适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并按照經營所得的相關規定進行納稅申報。
觀點二、認為自然人合夥人自合夥企業取得的利息所得,應當按照“利息、股息、紅利”(以下簡稱“利股紅”)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依據國稅函〔2001〕84号《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其中第二條非常清晰指出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再分配給自然人合夥人應當按照“利股紅”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基于84号文的文件原文及對業務的解釋,筆者認為更加貼合房地産有限合夥企業取得利息及向下分配的業務實質。因此,應當将自然人合夥人取得的利息所得分類為“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并按20%繳納個人所得稅。
除此之外,将利息歸類為“利股紅”所得,可以避免自然人直接投資的稅率與通過合夥企業投資的稅負産生不均衡,即不再對投資(借款)渠道産生稅收上的“歧視”。
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申報方式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号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等相關文件的統一要求,“利股紅”所得的申報方式為支付方代扣代繳,并由扣繳方并按月或按次為所得個人進行納稅申報。
以下我們分問題進行探讨。
1、“利股紅”所得以取得收入或支付為納稅義務發生。如果合夥企業層面取得利息收入,但并未向底層合夥人分配,是否可以延緩“利股紅”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筆者認為合夥企業應當在取得利息收入時為自然人合夥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即不因分配延時而延誤代扣代繳義務,理由還是基于合夥企業的穿透原則。合夥企業本身并不承擔所得稅,而需要穿透到底層合夥人(具體文件可以參考财稅〔2008〕159号2 第三條),因此不存在所謂“不分不稅”的方式,合夥企業應當将經營所得、其他所得及留存所得及時分攤給合夥人,這裡強調的是分攤納稅,而不是實際分配,即使未實際分配在合夥企業層面也需要分攤後繳納所得稅。
2、作為代扣代繳義務人如果不按時履行義務,後續會有什麼處罰?如果未及時為自然人合夥人代扣代繳個稅如何補救?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五章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履行義務,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這裡需要明确代扣代繳義務人會被處以罰款,但因晚繳稅款導緻的滞納金是由納稅義務人自己承擔的(自然人合夥人)。
如果代扣代繳義務人未按期申報,作為納稅義務人可以自行申報,最晚時間不得超過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具體規定可以參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61第十至第十一條的規定。
3、如果合夥企業的形式為多層嵌套,即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可能還是一家合夥企業,需要向下穿透多層後最底層才是自然人合夥人,此時到底如何界定扣繳義務人,即應當由誰承擔最終的個人所得稅“利股紅”代扣代繳義務呢?
根據國稅函〔1996〕602号第三條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人的認定,核心判斷标準為該對象是否對支付金額有決定權,如果涉及雙層嵌套,則一般認為最底層合夥企業應當為自然人合夥人履行個稅扣繳義務。但是目前尚無更加确切的稅法政策可以支撐筆者的這一觀點,有待進一步完善和明确。
4、合夥企業在為自然人合夥人代扣代繳“利股紅”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時,是否可以扣除合夥企業的資金成本?
當然是不可以,因為“利股紅”所得本身是無扣除的,即納稅人應當按照所得的全額*20%繳納個人所得稅。
,感謝您的閱讀,請點擊右上角“ 關注”,每天獲取實用好文章!
「理個稅」提供最專業财稅資訊及中小企業全生命周期一站式管家服務。
來源:中道财稅-湯茹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