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檢、全國婦聯、中國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共同發文推動涉未成年人案件中的家庭教育指導工作,文件要求對包括罪輕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等四類涉未成年人案件,“必須進行家庭教育情況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對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改進家庭教育意見,必要時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對“熊孩子”多加管教,從來都不是一樁稀松平常的小事。在某種慣常的傳統思維中,如何教育孩子,可能依然被視為不該外人介入的家務事,但從此番包括最高檢在内多家部門的聯合發文推動家庭教育指導已不難看到國家層面對家庭教育的發力和用心。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對四類涉未成年人案件明确了有關機構“必須進行家庭教育評估”的職責。“必須”意味着家庭教育評估不是可有可無,包括最高檢在内的多部門以更為強硬的規範措辭進行自我約束,不僅體現出一種制度層面的責任意識,更重要的是以“必須”來督促相關部門實現四類案件的家庭教育評估全覆蓋。通過有據可查的評估結果,明确重點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後續跟進責任。
此番被要求必須進行家庭教育評估的案件,既包括典型的未成年人施害案件,也包括“遭受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被害案件。而對相關棘手案件的後續跟進,極容易出現部門推诿、責任不明的情況,以家庭教育評估的環節切入,更重要的是明确了社會監管和督促的職責,給出可行的幹預路徑。
家庭教育評估不該是走走過場,需要有專門機構、專業團隊主導進行切實社會幹預。
在此之前,社會各方面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處理不乏憂慮——不追究法律責任,但不該不聞不問。督促和責令家庭、監護人對行為失範的未成年人予以管教,管教的質量究竟如何,對此應該有清晰的答案,不能任由其處于無以評估、無法督促的境地。
更何況,在不少案例中,被要求嚴加管教的那部分未成年人,往往也極容易陷入被監護人放棄、完全無人監管的狀态。這樣的代價已經足夠慘痛,到了需要社會必須有效應對的時候。
事實上,也确實存在部分監護人,在其教育思路、方式陷入困境時,出現求助無門的情況。對自家惹了事的“熊孩子”,家長在選擇放棄之前,教育能力的不足和專業幫助的欠缺一直都客觀存在。有效的家庭教育評估和積極專業的家庭教育指導與督促,起碼可以讓“問題孩子”“問題家庭”的矯正能有更大的赢面。
正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此前在介紹刑事責任年齡調整時所言,對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簡單地“一關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以家庭教育評估切入,對部分“劣迹少年”進行真正有效的家庭教育幹預,社會各方面需要以更積極的姿态布局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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