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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噪聲污染防治法實施日期
失眠、焦慮、煩躁、難以集中注意力……噪聲污染是困擾居民安甯生活的難題。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以“噪聲污染”為關鍵詞進行搜索,2018年至2021年相關文書多達7701件。
人民法院曆來高度重視噪聲侵權案件審理,注重以法治力量守護公衆“安靜權”。随着今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生态環境侵權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環境禁止令司法解釋)的施行,在噪聲污染糾紛中,除了訴前調解和案件審理,人民法院還可以根據申請人在訴訟前或訴訟中的申請,出具禁止令,對正在發生的噪聲污染按下“靜音鍵”。
制止侵權行為
今年4月,廣東省廣州市居民王先生不堪忍受鄰居制造的古怪聲音,溝通未果後,向法院提交訴前禁止令申請書,請求法院禁止李先生制造噪聲。
2018年12月起,每天8時45分至12時、15時30分至22時,家住廣州市海珠區某小區302房的王先生一家都會在房間内聽到持續不斷的古怪吼叫。經調查,聲音來自102房的李先生。監測表明,雖然該噪聲清晰可聞,但并未達到噪聲限值晝間60分貝、夜間50分貝的标準。根據民法典及當時有效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相關執法部門無法予以處罰。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環境禁止令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作出裁定,支持王先生的禁止令申請,要求被申請人李先生不得通過播放錄音等方式制造噪聲擾民。
這是全國第一份噪聲污染禁止令,不僅是對環境禁止令司法解釋的正确适用,也體現了行為保全在生态環境保護中的創新。王先生一家終于獲得了久違的安甯。
噪聲污染防治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為解決噪聲擾民、防治噪聲污染提供了法治遵循。該案發生于噪聲污染防治法施行之前,因分貝“未超标”使得行政機關無法予以處罰。
“環境禁止令司法解釋的出台,較好地彌補了噪聲污染防治法施行前,未超過噪聲排放标準但給群衆造成極大影響的漏洞。”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相關負責人表示,人民法院通過采取行為保全措施,依法及時作出噪聲侵害禁止令,制止緊迫的生态環境領域侵權行為,守護了群衆在甯靜環境中生活的權利。
創新解紛途徑
何謂環境禁止令?根據環境禁止令司法解釋,禁止令保全措施是為及時制止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即将實施的污染環境、破壞生态行為,避免申請人合法權益或者生态環境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向人民法院申請作出的臨時性救濟措施。包括訴前和訴中禁止令,适用範圍涵蓋水、大氣、噪聲等生态要素以及林地等自然資源。
據不完全統計,環境禁止令司法解釋施行後,四川、貴州、河南、北京等多地法院均作出過生态環境侵權禁止令保全措施。
“我國首份噪聲污染訴前禁止令的發出為噪聲污染糾紛展示了一種新的解決途徑,具有積極的示範和引導意義。”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胡靜表示,環境禁止令司法解釋是對民事訴訟行為保全制度的延伸和發展,其規定的禁止令行為保全為噪聲污染受害者提示了通過行政機關責令行為人停止産生噪聲或降低噪聲、提起民事訴訟之外的第三種救濟途徑。
“其适用不以行為人行為違法為前提,程序較為簡單,對于污染受害者比較便利,對司法資源的耗費較少。”胡靜說。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噪聲污染防治法,除了超标和擾民,“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産生噪聲,并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也被定義為噪聲污染。新法對噪聲污染重新界定内涵,進一步擴大了保護範圍。這意味着,新法施行後,行政機關也可以對沒有達到噪聲排放标準但實際産生了負面影響的噪聲污染行為實施處罰。
同時,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生态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造成噪聲污染的行為;第八十六條規定,受到噪聲侵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侵權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即群衆在受到噪聲侵害時,可以向生态環境主管部門等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舉報,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高法環境資源審判庭綜合辦主任劉慧慧表示,“這裡的規定并不以是否超标作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條件,故保護人民群衆合法權益的範圍得到了進一步拓寬。”
依法平等保護
“禁止令保全措施的作出将會制止被申請人一定行為,可能對被申請人的生産生活産生重大影響,人民法院在審查禁止令申請時,需高度關注雙方利益平等保護。”劉慧慧說,“本案中,由于王先生的女兒在家上網課,古怪的噪聲持續不斷播放,給少年兒童的身心造成極其嚴重的影響,需要制止該行為的情形非常緊迫,王先生作為其女兒的監護人,請求禁止李先生播放噪聲的行為符合環境禁止令司法解釋的規定。”
《法治日報》記者注意到,禁止令救濟是針對生态環境侵權行為的一種臨時性救濟措施,其目的是為了及時制止侵害行為,以避免對生态環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如果禁止令保全措施已經起到作用或者申請人為了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提起了訴訟,禁止令保全措施就起到了應有的作用和功能。
“在受害者遭受侵害的利益屬于合法利益且行為人的行為并不屬于正常活動的噪聲糾紛案件中,申請環保禁止令獲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更大。”胡靜說,“重點是行為人的行為所承載利益的合法性和大小。本案的訴前禁止令能獲得法院支持,關鍵的一點是被申請人播放古怪錄音與其他鄰居‘鬥氣’的行為并非正常生活活動。”
“‘鄰居不能選擇’,鄰居之間相互理解和克制是長期和諧共處的必然要求。每個人都可能是噪聲的制造者,也可能是噪聲的受害者。人人有責才能有利于形成人人受益的良好噪聲污染防治氛圍,共同維護和享受和諧安甯的生活環境。”胡靜表示。
此外,如果據以作出禁止令的考量因素發生變化,尤其是具有現實而緊迫的重大風險已經消失,不及時制止将對生态環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已經不存在,或者生态環境損害已經通過被申請人主動履行、行政機關執法等予以彌補,繼續執行禁止令可能會對被申請人或案外人的正常生産經營造成更大的損害,此時申請人、被申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申請提前解除禁止令;人民法院經審查後,可以準許解除禁止令。
據悉,噪聲污染防治法施行後,最高法将開展調研工作,了解實踐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适時出台相關司法政策或适用規則。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張晨
轉自|法治日報
來源: 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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