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經國務院同意,民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等六部門聯合出台意見,改進和規範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
在六部委公布的第一批20項“不應由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中,明确規定了部分證明的開具需要公安機關參與:
首批20項
不應由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
出具證明事項清單
延伸閱讀
2018年11月1日,公安部就已經下發《關于不再要求提供有關規章設定證明事項和取消有關規範性文件設定證明事項的通知》,這就是第一批不再要求提供部門規章設定證明事項。以下是首批《不再要求提供部門規章設定的證明事項目錄》——
以下是首批《部門規範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取消目錄》
2019年6月12日,公安部網站發布《關于不再要求提供有關規章設定證明事項和取消有關規範性文件設定證明事項的通知》、《關于第二批不再要求提供有關規章設定證明事項和取消有關規範性文件設定證明事項的通知》。
其中明确:經報部領導批準,公安部決定對第二批有關規章設定的12項證明事項不再要求提供,對有關規範性文件設定的1項證明事項予以取消。
以下是《第二批不再要求提供部門規章設定證明事項目錄》
以下是《第二批部門規範性文件設定證明事項取消目錄》
隻要符合以上這些情況,相關證明都不用再開具了!
但是如果屬于其他情況,又需要開具相關證明,那就必須知道,不是所有證明都是由公安開具的——
這18種證明公安不開了,該找誰?
1、身份信息證明
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是公安機關為公民發放的法定身份證件,派出所無須再出具身份信息證明。
解決辦法:對于丢失或損壞的,可到公安機關身份證辦證中心補辦,同時可辦理臨時身份證(2個工作日即可領取)。公安機關在補辦身份證上沒有附加條件,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個人身份證明。
2、健在、死亡證明
确定公民生存、死亡是衛生防疫部門的責任,應由衛生防疫部門負責确定。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解決辦法:根據公安部的規定,确定公民生存、死亡是衛生防疫部門的責任,應由衛生防疫部門負責确定。
民警在實踐中總結了多種辦健在證明的方式。比如,買一份當天新出版的報紙和本人合影、直接通過QQ視頻等等。
3、實際居住地證明
派出所負責戶口登記,是否實際居住派出所屬于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解決辦法:辦理實際居住證明,可到社區(村)委會辦理,要提供房産證、租房證明、身份證等個人資料。
4、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違法犯罪記錄是公安機關内部掌握情況。對個人不予出具。
解決辦法:根據公安部的最新規定,公安機關不對個人出具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并解釋,國家行政、司法機關政審、調查或企事業單位重要崗位人員任用需要調查了解的,應由需要單位派人持有效證件及單位介紹信,到公安派出所申請給予出具證明。不過,在具體實踐中,對于出國等非招聘類事由需要出具個人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的,基層派出所同樣受理。
5、居民身份證從15位升至18位後,原号碼不變,需要證明是同一人的
解決辦法:登錄互聯網自行查詢核對。
6、因非公安機關原因将姓名填錯,如:銀行存單、保險單、學校、單位等檔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證明是同一人的
解決辦法: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7、居民身份證丢失或損壞,需要乘機、取款、報名、考試等,需出具居民身份證明的
解決辦法:可補辦身份證,同時可辦理臨時身份證。
8、償還能力證明
解決辦法: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
9、親屬關系證明
解決辦法: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10、家庭收入狀況證明
解決辦法: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11、婚姻狀況證明
解決辦法:應到民政部門開取證明。
12、居民身份證丢失證明
解決辦法:可補辦身份證,同時可辦理臨時身份證。
13、人員失蹤證明
解決辦法: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出具證明。
14、保險事故證明
解決辦法:保險公司有專人負責事故現場勘查。
15、各類證件、印章的丢失證明
解決辦法:派出所給予出具報案登記證明,隻證明該人曾報過案登記,至于是否丢失派出所不知情,不予出具證明。
16、非組織行為索取現實表現證明
解決辦法:現實表現證明屬于政審範疇,應由組織出面了解,個人索取屬于非組織行為。
17、房産情況證明
解決辦法:應到責任單位房産部門或公證機關索取證明。
18、本人持招工單位調查表,讓派出所出具現實表現證明的
解決辦法:讓就業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審,是對就業者一種歧視,是違法的。确因工作需要應由組織出面進行外調。
來源:公安部網站、央視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