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初審公告後,在異議期内,有可能因與在先商标近似被商标申請人提出異議。如果您的商标被他人異議,應該及時提交異議答辯,以免影響到商标的正常申請。
案件回顧答辯人于2019年4月在30類“食鹽方便粉絲”等商品項目上申請注冊,并于2019年9月初審公告的“神吃家”商标被異議人提出異議,答辯人開始準備異議答辯事宜。
商标對比圖事實與理由
一、被異議商标“神吃家”由答辯人于2019年4月向國家商标局提出注冊申請,經審查于2019年9月初審公告,截止到提交本案答辯理由之時,答辯人依然擁有申請注冊商标在30類“食鹽;粉絲(條);以谷物為主的零食小吃;糖;糖果;家用嫩肉劑;糖;蜂蜜;土豆粉;以谷物為主的零食小吃;米果(膨化食品);方便粉絲”等商品項目範圍内的在先權利。
二、被異議商标“神吃家”在文字構成和讀音上顯而易見和引證商标一具有明顯差别,被異議商标三個字中僅一個“吃”字相同便認為構成近似,明顯有些牽強。
被異議商标“神吃家”采用宋體字風格書寫,引證商标一“嗨吃”采用藝術字體書寫,在原有字體上稍作修改。引證商标二“嗨吃家”采用楷體給人一種厚重有力的感覺。
被異議商标“神吃家”中的“神”即神一般的人物,因此“神吃家”含義是“頂尖美食家”。引證商标“嗨吃”、“嗨吃家”中的“嗨”表示興奮、喜悅,因此引證商标的含義是越吃越開心、開心的美食家。
綜上,引證商标與被異議商标從整體外觀、視覺效果、構成要素、文字構成及顯著主體等方面存在明顯區别,共同使用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和誤認。
三、“神吃家”為答辯人所獨創,具有獨特的情懷和内涵,經答辯人長期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與答辯人建立了唯一、對應的緊密聯系。
四、被異議商标的注冊并不與任何商标發生沖突,不會給異議人、消費者和市場造成嚴重影響,正常合法的注冊理應受到保護。
五、異議人的異議理由缺乏法律依據和事實基礎,是對答辯人合法商标權利的惡意異議。
裁定結果由于對商标進行了細緻地分析,條理清楚、有理有據,商标局最終裁定“神吃家”商标予以注冊。
案例啟示“神吃家”商标被異議案例,雖然被異議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類似商品,但雙方商标在文字構成、呼叫、整體外觀上有較大區别,因此未構成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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