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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衆号
一、前言
2016年5月23日,剛畢業的小王入職了武漢一家軟件公司,從事出納工作,約定月薪3000元,找工作很久的她認為,作為剛畢業就能拿到3000元很開心,同班同學都是2000多一個月,于是小王興高采烈的去上班。2017年5月28日,小王工作了一年,聽同班同學說企業每個月都給他們繳納社保,問小王公司是否繳納社保,結果小王查詢社保卡,公司沒有繳納社保,問人事,人事的回答是公司不繳納社保。于是小王把企業告上了法院。
今天給大家分享,不給員工繳納社保、不簽訂勞動合同,企業會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二、法律分析
在分析用人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保以及不簽約勞動合同,會面臨哪些法律責任,我們先給大家普及下相關的法律知識。
1、哪些情形員工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通過以上的規定可以得出,勞動者遇到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不給工資、不提供勞動條件的,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依據案例得出,因為企業沒有給員工繳納社保,那麼小王可以單方面的解除勞動合同。
作為用人單位,沒給員工繳納社保,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有經濟補償金,因為小王工作了一年,因此補償金為1個月,如果工作2年,補償金就2個月以此類推。關于補償金大家應該知道如何計算了吧。
2、企業是否有繳納社保的義務?
企業是否繳納社保,首先要分析,你和企業之間屬于什麼關系,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如果是勞務關系,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那麼作為勞動方,是可以不用繳納社保的,因為勞動合同規定繳納社保,而勞務合同沒有規定要繳納社保。企業給員工繳納社保是否有法律依據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12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因此從法律的角度可以判斷,作為用人單位的一方,是有法定義務規定向員工繳納職工保險,也就是我們稱之為的社保。
因為企業沒有繳納社保導緻自己失業,無法領取失業金,可以要求企業進行經濟賠償,如果當地失業保險金是1085元每月,可要求公司支付失業保險待遇損失3255元(1085元/月×3個月)。
3、企業不簽約勞動合同有什麼後果?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條法律解釋得比較官方,按照案例中的小王來計算,入職一年了,企業還沒給他簽約勞動合同,那麼二倍工資差額計算為33000元(3000元/月×11個月)。通俗理解為,用人單位每個月發3000元工資,如果企業沒有簽約勞動合同,可以要求企業再支付3000元工資每個月,要支付11個月,相當于月薪6000元,僅僅一場官司就收獲11個月的工資,難道不香嗎?這個就是企業不懂法,而恰恰小王通過同班同學得知,簽約勞動合同的重要性以及企業不簽約勞動合同承擔的責任。
三、法律總結
通過以上的法律分析,通過2個步驟可以要求企業進行賠償,第一個步驟收集證據材料,如勞動仲裁,第二個步驟,如果對仲裁的結果不滿意,以及賠償金額不滿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解決民事糾紛。
大家對于職場中的勞動糾紛還有不清楚的,可以在評論下方留言讨論或者私信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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