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空白背書
空白背書系指背書人在背書中未指定被背書人,在被背書人記載處留有空白的背書,又稱不記名背書或不完全背書。目前我國尚不承認空白背書。“彙票以背書轉讓或者以背書将一定的彙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票據的6種常見背書,尤其是第4種,接收需慎重
02、完全背書
完全背書指背書人在彙票背面或粘單上記載背書人、背書的意旨及被背書人名稱并簽章的背書,又稱正式背書、記名背書,也就是通常所指的背書。背書有效成立後,将會産生三個方面的效力。
(1)權力轉移的效力,票據上的一切權利從背書人轉移到被背書人。被背書人取得的票據權利,包括其對付款人的付款請求權,對出票人,背書人及保證人的追索權,将彙票在背書轉讓他人的背書權。
(2)權利擔保效力。與出票人的擔保責任不同,背書人僅對其所有後手承擔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責任,而出票人要對全部背書人和被背書人承擔擔保責任。
(3)權利證明效力,背書隻要在形式上連續,依法就可推定持票人為正當的票據權利人。票據權利就可實現向被背書人的有效轉移,無需持票人再證明其取得彙票的合法性。
另外,完全背書的絕對記載事項包括背書人的簽章和被背書人名稱,缺少上述兩項和其中任何一項都會導緻背書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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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背書禁止的背書
法律賦予出票人或背書人有權或因法律直接規定而對票據的背書加以限制,即為背書禁止,包括兩種類型。
(1)約定的背書禁止。約定的背書禁止是指彙票的出票人或者背書人基于自己的意願,在彙票上記載“不得轉讓”、“禁止背書”等字樣,從而産生限制彙票流通效率的背書禁止。
(2)法定的背書禁止。法定的背書禁止指是指法律直接對票據的背書,加以限制的背書禁止。“彙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彙票責任。”
04、回頭背書
回頭背書是指以票據上的原債務人(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等在票據上簽章的票據行為人)作為被背書人的背書。“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持票人為背書人的,對其後手無追索權”,可見,我國法律是承認回頭背書的。
回頭背書的持票人集票據權利和票據債務于一身,在行使追索權時,容易出現循環追索。為保證票據安全流通和票據權利的實現,對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進行适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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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包括:
1.持票人為出票人時,如果彙票已經承兌則持票人隻可向承兌人請求償還;如果彙票尚未承兌,則持票人不得向任何人行使追索權。
2.持票人為背書人時,對原有後手無追索權,僅可以向其原有前手進行追索。
3.持票人為承兌人時,持票人對任何人均無追索權。
4.持票人為保證人時,持票人除可以向被保證人及被保證人的前手行使追索權外,不得對原有後手行使追索權。
05、質押背書
質押背書又稱設質背書,指持票人在票據權利上,以設定質權為目的的背書。其中背書人是出質人,被背書人是質權人,背書的結果是被背書人取得質權,但背書人仍享有票據權利。
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彙票權利,比如可以向彙票債權人收取彙票金額。如果票據債務人不付款,則損失由被背書人承擔,而不像委托收款背書那樣由背書人承擔。在作成質押背書時,應在彙票上記載,“質押”字樣。
06、委托收款背書
委托收款背書是指背書人以委托他人收取票面金額為目的,将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的背書。“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據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彙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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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背書不得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而且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彙票權利,也不得進行質押背書,但可以再次進行委托收款背書。在再次委托收款背書情況下,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出票人,承兌人以及原背書人之前手的票據責任仍需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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