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些讀者在首爾江東區的某租車行租的車輛到期後,償還車輛時沒有按租車合同的規定拿到保證金。他們在還車時發現,當時跟他們簽約、辦理租車的人其實也是租車人。原來騙子在租車行租了車之後,再轉租給了他們。由于他們沒有與租車行直接簽了合同,租車行稱沒有義務償還。所以他們隻好去警察局報案,但警察又敷衍此事去法院解決。現在他們不知道怎麼辦,于是找我求助...
跟“租車行”簽約租車,但不是租車行
2019年3月,李單純跟跑鹿租車行的老闆金跑路簽了保證金“1000萬,租期2年”的租車協議。今年3月份,李單純按合同的約定把車還給跑鹿租車行,但沒有拿到保證金。跑鹿租車行稱,當初車輛是金跑路到租車行租的,保證金是500萬。可是與租車行直接簽約的是金跑鹿,所以跑鹿租車行不能把保證金退給李單純。原來,金跑路騙了身份、僞造了合同騙了李單純,實際上金跑路根本不是租車行的老闆。
李單純意識到了被套路了,于是去警察局報案。李單純給警察說明了事情的經過,并請求警察一定要幫他找回血汗錢。但是警察看了看合同,說這事情不歸他們管,應該到法院解決。李單純按警察的介紹來到了法院,想提起訴訟又發現不知道金跑路的身份信息。法院的工作人員要求李單純補正被告的身份信息,要不然很難開啟訴訟程序。
租車被騙,一定要明确報案目的
本案是一起明顯的詐騙案件。嫌疑人謊稱是租車行的老闆,并僞造了租車合同,以低價租來的車再高價轉租的方式騙取了保證金。按理來說,此案肯定是警察管轄的範圍,但由于受害人在報案時說錯了報案目的,所以才被敷衍到法院解決。因為警察的作用是打擊犯罪,而不是解決财産糾紛。受害人在報案時跟警察要求退還錢财,警察就有借口推脫到法院解決。
因此在遇到此類看似民事糾紛,卻屬于詐騙的案件時,向警方報警時一定要明确的說:‘我被騙了,希望懲罰騙子。’ 這麼一說,警方是不能敷衍受害人到法院解決。為了提高韓國警察的辦案效率,在報警之前準備好告訴狀,詳細的記載被騙的經過和懲罰騙子的要求。同時要搜集相關的證據,與告訴狀一起遞交給警方處理。這樣警方會認真的處理案件,受害人等待騙子落網就可以了。
金毅律師的看法:
在韓國租車被騙之後,很多受害人因急于挽回損失,報案時讓警察幫忙要錢。這麼做會給警察一個敷衍的借口,所以要提前弄清警察是做什麼的。這類事情的最好解決方法是盡快捉拿騙子歸案,等抓到人之後再通過和解或民事訴訟索要賠償,比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要錢會更好一些。為了防止租車時被騙,在簽署合同之前應該确定對方的真實身份。隻要認真的确認一遍,應該不會讓騙子們得逞。
作者:金毅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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