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的賠償款終于打入了妻的社保卡内。自出事之日起至今,經曆了曲折迷離的反複交涉,一審、再審的開庭,整整耗時近一年五個月。
大路朝天,各走半邊。禍從天降。
2021年2月初的一天下午,妻獨自去藥店買藥,藥店不算遠,若我,會步行去,就當健身了;而妻一般出門,車不離人,人不離車,習慣騎車。就像是人車黏在一起。為此,我沒少竊笑于她。小區外的東側,為市裡的一家大型婦女兒童青少年活動中心,其東側門外寬窄适宜的便道上,右側為機動車停車位,左側便為電動車與自行車行駛的專用道。車流如水。如此設計,似無問題,在衆多城市的街道上屢見不鮮。但百密一疏,事故的吊詭也在這裡。以辯證唯物主義的觀點來看,必然存在于偶然之中。也就是說,任何偶然性都不能完全地、絕對地擺脫必然性的支配和制約。
妻走後,我繼續躺在床上看書(囿于多年習慣,正襟危坐閱讀反而不耐疲勞),當正在入迷之時,手機鈴聲響起,随手拿過一看,是陌生号碼,擱在平時一般不會去接,但此時卻鬼使神差接了,是一個青年陌生男子急促的聲音:“叔叔,阿姨在東門外被車撞了,你趕快來吧!”一個激靈,我翻身下床,快速穿戴停當,快速出門。剛出小區大門,就遠遠看見婦女兒童青少年活動中心外側便道上圍觀的人群,妻尚清醒,橫躺在路的一側,自行車被摔向另一側,年輕司機在一旁惶惶然不知所措。我問妻感覺怎麼樣,妻說感覺腰部疼痛,之後報警,叫120,恰好鄰居上街路過,遂委托鄰居照護現場,等女兒和交警過來,我與司機護送妻坐救護車到就近的醫院看急診。
急診有固有的流程。急急匆匆,忙忙亂亂中,最後拍顯示片:妻腰椎第四節骨折。大夫初步判斷,可以保守治療,自主恢複。肇事司機為90後小夥子,外地人,與本地姑娘剛剛結婚。受聘為當地某消防公司老闆開車。此時,我才顧得上了解事故的原委。當日下午五時許,當妻騎車在正常行駛時,剛好與停在非機動車道内的這輛當地牌号的埃爾法小型普通客車齊時肩,司機有事突然打開車門,與妻由北往南駕駛的二輪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妻腰4椎體壓縮性骨折,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已然出了,埋怨、憤懑也無濟于事。我對司機說,事情既然如此,咱們都是講道理的人,惟願我們雙方坦誠相待,正确面對,走正常程序,妥善處理就是了。司機小夥子人也不錯,那幾天一直守在醫院,跑前跑後,主動繳費。甚至到我過意不去時,主動讓司機回去歇歇,不必時刻守在醫院。
科主任看片,建議做核磁,根據核磁情況再決定是否手術或保守治療。核磁結果出來後,大夫說,再測一次骨密度。如骨密度不好,則保守治療恢複不理想。骨密度結果顯示:臨近骨質疏松區。這下,兩種意見不分伯仲,有的大夫建議保守治療,但保守治療須得三個月卧床,易得肌肉萎縮,恢複如何不可判,有的大夫則主張立即手術,若手術必須在受傷一周之内做,否則愈合效果會打折扣。一着不慎,滿盤皆輸。既然市一級不好定奪,那就上省一級醫院進行咨詢。平時半個小時的車程,趕上疫情查驗健康碼、行程碼,堵車,硬生生走了四個半小時,還沒有步行快。等趕到省級醫院,天已擦黑,門診早已下班了。幸虧女婿轉圜熟人,聯系專家看片,專家力主手術。孰輕孰重,其決策過程一言難盡,辛苦倒在其次。一塊石頭遂落地。
既然定了手術,準備轉院到本市第一人民醫院去做,畢竟各方面條件為當地最好。反正也不算太遠。首先考慮準備手術等項費用。
肇事方某消防公司老闆始終未露面。将手術決定告知司機,司機此時才說實話,原來前期他們墊支的這幾千元錢,某消防公司老闆僅僅給他轉了不到兩千元,餘下的是司機自己墊付的。再要,老闆不願出,要司機自己想辦法,司機家境一般,包括婚房都是女方這邊給提供的。況且女方這邊認為,既然受雇于老闆,出事了,就該你老闆買單,哪有“嫁債”于雇員的道理?更不情願承擔醫藥費了。這還不是最糟糕的,吊詭之處在于,這輛車“脫保”。本該早幾日就續保,不知出于何故,延宕至出事故的這日上午才續交了保費,生成保單的時間也在這日上午,下午碰巧出事故。按說應該接上了“保”,應在理賠範圍。蔔數隻偶,可誰知人家保險公司能掐會算,未蔔先知,明白無誤地在保單上注明:該保單自次日零時起生效。因此事故發生時間不在保險單載明的保險期内。正好打了個時間差。估計當這位消防公司老闆得知這一點,腸子都悔青了吧!
轉至市人民醫院,司機姗姗來遲,說是多次聯系老闆打款,老闆根本不接電話。手術不等人,于是,我隻得與處理這起交通事故的李警官聯系,說明情況。李警官說,實在不行,你們先墊付,留好票據,随後處理。于是自己預交押金。中午時分,司機同好友來協商,說能否走醫保?我說,這與醫保風馬牛不相及。你可以這樣想,但我不會這樣做。堂堂正正的門路不走,為什麼要偏走這旁門左道?你繼續聯系你的車主老闆,醫藥費我可以先行墊付,但最終還得你們買單。誰的孩子誰抱,該誰負的責任誰負。
上午拍胸片,彩超之後,下午即進介入手術室,一小時二十分後手術結束。此類手術有個與建築比附的名稱:腰椎骨水泥手術。骨水泥是一種用于骨科手術的醫用材料,由于它的部分物理性質以及凝固後外觀和性狀頗像建築、裝修用的白水泥,便有了如此通俗的名稱。其實,它的正名是骨粘固劑。其主要成分是聚甲基丙烯酸甲酯。常用于腰椎椎體壓縮性骨折,效果較好,但若使用不規範,可能會導緻骨水泥滲漏外洩,患者還可能會發生過敏反應,甚至形成栓塞。還會應力性退變:骨水泥是一種不可吸收的材料,腰椎骨水泥術後,長期磨損可能會對周圍的腰椎造成損傷,形成退行性改變;複發骨折:如果患者有骨質疏松等疾病,在骨水泥治療之後摔倒,易造成骨水泥周圍骨折。一般老年人适宜施行這種手術,年輕一點的,大夫則不主張。以妻的年齡段,則在可與不可之間。
年關已近,多住無益,更不會刻意讓對方多付費用而在醫院徒耗時日。傷筋動骨一百天,出院回家療養。剩下的事情就期盼協商或者走法律程序來解決了。
大約在事故後的一個月又二十天,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下來了,當事人司機負全部責任,當事人我方則無責任。交通事故認定書需要雙方簽字認可,認定書并注明:各方當事人一緻同意适用簡易程序處理。責任認定早已在我們的預期内,因此接到通知就去交警隊簽字。對方和他的好友卻私下給我說,能否晚簽字,他們還要做做工作,需要我方配合。我理解他們的意思,可能他們意識到,如果按照實際發生的事故時間下達認定書,“脫保”的事就闆上釘釘,确鑿無疑。那賠償款就是自己與老闆方賠付了;換句話說,事故的時間假若晚那麼一點點,那無疑就是保險公司來“買單”了。這樣的意圖在我看來就是天方夜譚,在法制意識和責任追究制日漸覺醒與嚴苛的時代,有哪位業内人士會有傻到無事生非,偷天換日,自找不自在呢?即使有人願意幫着移花接木,我也肯定不會天真到為順利拿到賠償款去“助人為樂”、“自縛手腳”。也許在其他的方面有配合的餘地,而此事決無可能。于是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上單方面簽了字。
原來還寄希望于走簡易程序處理,由交警部門協調解決,賠付個差不多也就可以了。因為世人都明白:“訴訟難”。
訴訟,俗稱“打官司”,一個“打”字,道不盡人間苦澀。在當下中國,任何事的難易程度,絕對因人而異,但是,對絕大多數人來說,訴訟都是一件不輕松的事情。而“訴訟”就要求人,放下身軀,從精神層面來說就是煎熬。平心而論,誰都希望自己的生活萬事不求人,但是在某種特定的境遇下,又不得不“求人”!訴訟要寫訴狀,訴狀中必備一個欄目:訴訟請求,就是“求”法院幫助你完成你所需要的事項!從訴訟原理來說,法院是“不告不理”,訴訟請求的撰寫與設計,是從事律師工作的基本功,這個“基本功”不紮實,很多訴訟(官司),在有理的情況下,卻輸了官司。譬如你主體錯誤,要麼原告不适格,要麼被告不适格。或者請求缺乏證據支持,說白了,就是沒有“事實”基礎,法律和普通生活最大的不同就是:它是要靠“證據”說話的,沒有證據支持的單方口述“事實”,法院根本不會理睬你,甚至認定壓根不存在!法律依據錯誤,也就是法律關系搞錯了,合同糾紛弄成了侵權糾紛,物權糾紛弄成了債權糾紛........
訴訟需要專業知識,這是個技術活,哪怕是個最簡單的案件,普通人最好别看輕它,别以為從百度上下載個訴訟狀模闆,看幾本法律書,就能應付了“訴訟”,那真是異想天開!隔行如隔山,每一行有每一行的門道。法律作為一門專業,即便在法律人内部,術業有專攻,誰也不敢保證十八般武藝樣樣精通,走遍天下都不怕。
要說訴訟中最難的,恐怕就是煎熬了。人在江湖,身不由己。走上訴訟之路,恐怕是人生最無奈最不得已而為之的的事情了。有“肥羊拖瘦,瘦羊拖垮,垮羊拖死”之說。即便是作為原告主動“進入”,其實也是萬般無奈,有便捷的手段,誰會去“訴訟”?如同到醫院看病,沒有一個人願意去醫院,但是生病了,又不得不去!同理,沒有一個人願意去法院,但是遇到“麻煩了”,又不得不去。訴訟其實是一場馬拉松戰争。
對方拖着不願意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字,就意味着堵死了簡易程序處理之道,交警隊警官也說:走訴訟程序吧。
到律師事務所咨詢,律師說,如果要代理訴訟,若構不成傷殘,訴訟費幾乎等于賠付款。單從經濟角度考慮,可以委托親屬作為代理人。想到自己平時也時常“舞文弄墨”,案情也簡單,沒有那麼多的法律辯護難點,于是決定自己的事情自己辦。你别說,我還真的從百度上下載個訴訟狀模闆,再找幾個相同的案例研究一番,于是起草出《民事起訴書》。為使其更嚴謹,不出纰漏,虛心請教有關業内人士嚴格從法律角度把關,遞交到了相關人民法院。在此,應該深表謝忱。其間,遵照法官的要求,不斷補充修改起訴書,提交補充相關證據,靜等開庭。
提交起訴書于法庭之前,我方經過咨詢,自行委托省城一家具有資質,信譽良好的司法鑒定機構對妻進行了傷殘等級鑒定,出具了《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構成十級傷殘。
因為之前皆認為肇事方“脫保”,因此隻将司機與雇傭其的某消防公司老闆作為被告方起訴至法院。開庭前,接到法庭電話,說是否考慮把保險公司列為第三被告。當時有點“懵”:這與保險公司何幹?這裡邊會不會有什麼“貓膩”,間或“坑”呢?法官說,應該把保險公司列為被告,第二被告也有此要求。你顧慮什麼呢?最後是我們判決呢!即使保險公司沒有賠償責任,最後還得司機與公司老闆賠償。想想也是這個道理。于是追加保險公司為第三被告。
開庭的日子到了。我方,司機及某消防公司老闆委托的律師,保險公司代理律師均到庭,感覺波瀾不驚。我方的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醫療費、護理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交通費、财産損失費、後續治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傷殘鑒定費等若幹。并請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對上訴費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請求判令被告三承擔其在承保範圍内之賠付責任。案件受理費等費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擔。被告一,被告二對鑒定意見無異議,被告三保險公司申請對原告的傷殘程度重新鑒定,後又撤回重新鑒定申請。被告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生時間未在保單載明的保險期間之内,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法庭最後判決理由如下: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緻,遵循公平原則确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本案中,被告保險公司接受了投保人的保險費,并且保單也已經生成、打印,發生涉案事故的時間在投保人交納了保險費、保單生成打印之後。另,保險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已就保險合同生效起止時間這一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向投保人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義務,該格式條款應認定為無效,該保險合同自車主繳納保費生成保單時即成立。故車主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被告保險公司應承擔相應保險責任。故判定:被告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十日内賠償原告損失共若幹萬元。
判決如我方所願。體現了公平公正公開,彰顯正義的原則。
被告三保險公司不服本判決,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時,保險公司的主要上訴請求是,請求撤銷一審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我方的訴訟請求則是:維持原判。
最終,法院認為:二審争議的焦點是:上訴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案涉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之規定:“保險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單并收取了保險費,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符合承保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保險公司依法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一審認定正确。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至此,曾經陰雲密布,讓人心神不甯的迷案終于塵埃落地。很快,我方也拿回來屬于自己的全額賠償金。一年多來,看似簡單的訴訟,到底碎了多少心,跑了多少路,糾結了幾許愁,煩惱了幾千絲,非親身經曆不能體會。當然,收獲也是很大的,等于逼着自己給自己上了普了法,上了法制課。期間的法律關系,賠償金數額的計算等訴求,必須有理有據,丁是丁卯是卯,不能信口開河,不可漫天要價。就如同我們日常生活中,時時刻刻要保持做人的底線。
法律雖好,但沒有嚴格的執法者出于公心也是枉然。出于感謝,更基于敬仰,禮送法官一面旌旗表情達意。上書八個金色大字:“青天有鑒,司法為民。”
那天,我去接外孫女下學,一騎電動車的家長驚恐不安地邊走邊嚷:“啊!什麼人呢?開車門也不看後邊有沒有人,差一點就把我打趴下!”我心說,我家就深受其害,你算是遇到“知音”了。
開車門,俗稱“開門殺”,據大數據分析,僅随意開車門這一個不起眼的“小動作”,2019年就造成了1162起交通事故,導緻近500人不同程度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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