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為進一步規範救援服務收費行為,确保高速公路救援服務正常有序開展,根據《浙江省公路條例》《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清理規範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通知》《浙江省定價目錄》等規定,從2020年11月1日起調整高速公路救援服務收費有關事項。
1依據《浙江省公路條例》,高速公路上的清障、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負責實施。對停留在高速公路上的故障車輛、事故車輛,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或其委托有資質的社會救援機構(以下統稱救援者)及時免費拖曳、牽引至最近出口外的臨時停放處,救援者不得收取拖車費用。
2高速公路吊車服務收費繼續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具體收費标準詳見附件。車輛搶修等其他高速公路救援服務項目收費标準繼續實行市場調節價,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确定。
3高速公路救援服務收費按照“誰委托、誰付費”原則收取。開展救援服務前,救援者應向被救援車輛當事人明示救援服務項目、收費依據和收費标準,并與其簽訂書面協議。協議内容包括救援服務事項、施救時間及地點、收費标準、收費金額及監督電話等。收費時應向被救援車輛當事人提供結算清單及稅務部門監制的統一票據。
4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要加強對救援服務的管理,健全相關規章制度,通過簽訂協議、考核、回訪等方式進一步規範救援服務收費行為,确保高速公路救援服務正常有序開展。
浙江省高速公路吊車服務具體如何收費?一起來看看吧~
注:
1.上述吊車作業收費标準為基準價,實際收費允許上浮20%。在2000米(含)以上高速公路隧道救援,吊車服務收費标準允許再上浮20%。起吊裝運屬于國家規定的易燃、易爆及危險品的車輛,吊車服務收費标準允許再上浮50%。吊車作業收費标準也允許下浮,下浮不限。
2.根據拖曳(牽引)需要,使用拖吊一體車輛的簡易起吊功能對被救援車輛進行拖曳(牽引)方向、方位調整的,不得收取吊車服務收費。
3.起吊高速公路路基以外的車輛、貨物或動用50噸(含)以上吊車的,費用由雙方協商。
4.應被救援車輛當事人要求,吊車到達現場而無需吊車服務的,按不高于上述表中相應車輛收費标準的50%向當事人收費。
5.車型分類按交通運輸部《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車型分類》(JT/T489-2019) 标準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