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克電氣惡意仲裁?核心技術人員集中跳槽,對公司而言無疑是巨大的損失,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萊克電氣惡意仲裁?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萊克電氣惡意仲裁
核心技術人員集中跳槽,對公司而言無疑是巨大的損失。
為保護公司商業秘密與技術競争優勢,用人單位要求相關人員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禁止勞動者在一定期間内入職競争性企業,這也正是競業限制協議存在的價值。
近日,南财全媒體集團記者注意到,萊克電氣股份有限公司(SH.603355)與員工的一系列競業限制糾紛落下帷幕。
因2019年19名員工集中跳槽小米生态鍊企業追覓創新科技(蘇州)有限公司(下稱“追覓科技”),萊克電氣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為由将員工告上法庭。近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14名員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萊克電氣将從上述員工處獲得合計388.5萬元賠款,另有部分員工撤回上訴。
萊克電氣一年内19名員工跳槽追覓科技被判違反競業限制協議
南财全媒體集團記者梳理裁判文書獲悉,2019年一年内,萊克電氣有19名員工離職後去追覓科技任職,有部分員工在離職當月立即入職追覓科技。
上述19名員工均為萊克電氣技術研發人員,在入職時簽署了《競業限制合同》,約定自離職次日起兩年内必須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按合同約定,相關員工在任職期内及離職後2年内不會自辦或以他人名義創辦與公司有競争關系的企業,或者實際參與與公司商業秘密有關業務的經營,不會直接或間接擁有與公司有競争關系的企業的股權股份,且不會到與公司有競争關系的單位就職。
因此,萊克電氣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為由對上述19名員工全部申請仲裁,後又起訴至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目前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14起相關糾紛進行終審宣判,判定上述員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合計需向萊克電氣支付違約金約388.5萬元。
終審法院判決顯示,其認定14名員工離職前作為萊克電氣的技術人員,其工作崗位知悉并且掌握萊克公司商業秘密信息,負有保密義務。萊克電氣與員工簽署的《勞動合同》、《競業限制合同》等多份文件材料均反映有競業限制的内容,員工當時也均簽字确認,依法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競業限制約定。
上述員工跳槽是否對萊克電氣核心技術優勢産生影響、上市公司是否需對系列糾紛進行公告,記者以投資者身份向萊克電氣留言。上市公司董秘方面回複稱,相關事項均以法院判決為準,公司嚴格按照披露規則履行披露義務。
萊克電氣2020年年報數據顯示,該年度上市公司投入研發費用3.10億元,同比增長17.85%,占62.8億元總營收的比重約5%,與該年度歸母淨利潤3.26億元接近。
追覓科技深陷競業限制糾紛,曾因不正當競争被行政處罰
本次涉案的兩家公司都可謂是我國家用電器的“明星企業”。
萊克電氣自2004年開始專注吸塵器研發,曾保持15年全球銷量龍頭地位。2015年萊克電氣上市,目前業務涉及吸塵器、空氣淨化器、淨水機、廚房電器等小家電産品,今年6月,萊克電氣公告拟斥資12億元并購上海帕捷汽車配件有限公司,進軍新能源汽車零部件業務。
追覓科技則是小米生态鍊企業,公開資料顯示,2015年追覓科技在上海成立,前身是創始人俞浩在清華大學創建的“天空工場”,在2017年獲得小米投資,加入小米生态鍊,負責智能清潔家電類目。相關通稿顯示,目前追覓科技團隊中有80%員工專注于研發領域,大多數人畢業于清華大學。目前追覓科技主要研發吸塵器、高速吹風機等智能家電。
然而,追覓科技高學曆研發團隊背後,面臨着不正當競争的指控。
2020年以來追覓科技作為民事訴訟第三人,大量被卷入企業與員工的競業限制糾紛中,不僅是萊克電氣,科沃斯機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也因競業限制糾紛将員工告上法庭,追覓科技系民事訴訟第三人。
南财全媒體集團記者注意到,2019年12月5日,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二十一條,追覓科技(曾用名“追創科技(蘇州)有限公司”)涉侵犯商業秘密,被蘇州市吳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行政處罰,罰款金額為25萬元。
對此,記者聯系追覓科技方面,但截止發稿未獲回複。
企業不正當競争是否需跳槽員工買單?
南财全媒體集團記者注意到,在本系列案件被告的19名員工中,大多指出,萊克電氣的競業限制補償金包含在工資中發放,若扣除相關補償金,員工在萊克電氣的薪資将低于前一家公司的薪資。
萊克電氣則稱,其在相關薪資單中列明了“競業補償”一項,并載明“如對工資有異議,請在發薪日起十日内向公司人力資源部書面提出,過期無異議表示認可。”員工在職期間均未提出異議。法院認為,萊克電氣在員工在職期間向其先行給付競業限制補償的做法不違反法律規定,員工應當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對此,浙江佑平律師事務所俞起律師表示,在員工就職期間内先行給付競業限制補償的做法是否違法目前仍沒有定論。他提到,從立法本意而言,競業補償金是勞動者在競業限制約定的條件下,企業給員工提供的補償或資助,在部分實際判例中,仲裁員或法官不認可企業提前給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的做法。但在具體案例中,還是要結合雙方簽署協議的情況而定。
值得一提的是,萊克電氣從上述員工處獲得的違約金較高,每位員工需繳納的違約金約為此前年薪的2倍。
那麼在企業存在不正當競争的行為下,跳槽員工是否需要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呢?
俞起律師認為,勞動者需遵守契約精神,不應抱有僥幸心理。有部分大廠為了挖人,存在協助員工規避競業限制協議的情況,但在大數據時代,被挖人企業取證的難度并不大,可通過商事糾紛或民事訴訟,對存在不正當競争的企業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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