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又被上了一課,我在網上看到一個農民在自家承包的魚塘内捕魚去賣,居然被判刑了。看到這個案例,我沉默了。一直以來,法律在我心中都是神聖的,是維護人民群衆切身利益的,但是從這個案例,我看到了不好的一面。
事情是這樣的,江西的張老漢是一個普通的農民,後來通過自學養殖技術,用自己的積蓄承包了一個魚塘,在他的精心護理下,魚兒長得非常好。到了收獲的季節,張老漢高興的帶着自己的捕魚工具,到自己的魚塘去捕魚,準備賣點錢,貼補家用。剛捕了一會,卻被幾名執法人員阻攔,問清楚原因後,幾個人直接把張老漢送進了派出所,最後經法院審查認為,張老漢在禁漁期内在禁漁區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撈水産品,判處拘役三個月。
這個問題的焦點在于自然水域的認定,我大概看了一下這個案件。如果是在自己家的地上挖的魚塘,肯定是不會存在這個問題的,問題就是張老漢承包的這個魚塘應該屬于自然形成的,所以按照法官的邏輯來說,這屬于自然水域,因此張老漢用國家禁用的地籠捕魚,就違反了國家水産品資源保護的相關規定。即便如此,這個案件的争議也非常的大。張老漢在庭審中辯解,我管你什麼禁漁區和禁漁期,我自己承包的魚塘,我肯定要在價格最高的時候收獲,如果我自己承包的東西自己都不能做主,難道等價格低下來的時候,我才能捕魚去賣麼?如果都是這樣,那誰還來承包這個漁塘呢?
張老漢的辯解是有道理的,承包魚塘的目的是為了賺錢,而且對于一般群衆來說,肯定也暈個道理,這符合人們日常行為認知和傳統的道德理念。但是對一些法律人士來說,他們卻不這樣認為,在他們的眼裡,我不管你是不是事出有因,是不是符合道德倫理規範,但是你不能違法,違法就應該受到處罰。張老漢承包的魚塘,既然能夠承包給個人,肯定不能算做是自然水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規定,河道屬于國家所有,為保證行洪安全,确保上下遊人民群衆生命财産安全,河流不能承包給任何單位和個人。
所以說,這就牽涉到一個問題,張老漢能夠分得清自然水域嗎?我在農村工作多年,我認為肯定分辨不了,所以按照正常思路來說,既然張老漢分辨不了,他承包了,交了錢了,這自然不能算做自然水域。如果真得是有問題,那也應該是發包人的問題,應該處罰發包人,絕不應該處罰張老漢。我們不能說張老漢的這個辯解不行,為什麼?因為張老漢的文化水平有限,比文化,比法律知識肯定不如法官和專業律師。所以,我對這個案件的判決結果是不認同的,這就是典型的欺負窮人的表現,如果張老漢有一個非常得力的律師,他會受到刑事處罰麼?我估計不會。
我們說法律的目的是什麼?一個是預防犯罪的目的;一個是制裁犯罪的目的;制定法律是為了保護人民的合法權益,懲治犯罪分子,創造良好的社會生活環境。我們說上面這個判決貌似維護了公共的利益,但是張老漢的利益誰來維護呢?張老漢的合法權益誰來保護呢?如此判決是讓大家以後都不要輕易去承包魚塘,不去努力賺錢,不去向往幸福的生活了麼?
其實除了以上案件引起的争議,還有一個類似的法律規定,叫濫伐林木罪。就目前為止,廣大農村地區對這個法律的觀念也不夠強,我常年在基層調研,這種情況非常多,也經常發現有很多群衆因為不懂法,不知法,一不小心就犯了罪,從而給自己的家庭帶來了巨大的損失。這個法律條文規定相對人性化一點,也就是除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其他樹木不得随意砍伐。請注意,不管是不是你自己種的樹,都不可以,必須得到林業部門的批準,在綜合考慮之後,發放采伐證之後才可以砍伐出售,否則就構成了濫伐林木罪,就會受到法律的處罰。其實這裡面也存在一個問題,就是自留地和家前屋後的概念。
以上兩個法條在民間都引起了巨大的争議,我們說立法者本身是為了國家整體生态環境考慮,本意是好的,但是卻沒有能夠深入的結合農村實際。我們說張老漢那個案件,如果不是張老漢自行購買的魚苗,哪來的水産品保護?像砍伐樹木這個,如果不是農民自行種植樹木,哪來的林業資源,自己長出麼?我們在立法時如果能夠深入的結合實際,我相信法律的尊嚴和效果會更好,但是實際上我們從以上案件可以看出,如果你有錢,如果你能請得起一個好的律師,那麼有很大案件很大程度上能夠避免處罰的,就比如自然水域的問題,到底誰應該承擔責任的問題。
我們不能一股腦的把所有的責任都推到一些純樸的窮人身上,他們也不容易,盡管他們沒有多少法律知識,盡管他們沒有多少文化,但是他們都是本着傳統的道德觀念來辦事,來生活的,他們更不敢與國家的法律法規對抗。因此,随着依法治國進程的深入推進,希望廣大的立法者能夠真正的深入一線,調查民情,不能光坐在辦公室裡憑空臆想,決不能把法律當成欺負窮人的工具。
#我的生活也是頭條##頭條創作挑戰賽##在頭條看見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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