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承包地重新承包?農村承包地以農戶為單位以家庭方式獲得如果承包戶内出現解除夫妻婚姻關系、與兒女分家析産等情形,導緻家庭成員間分開生活,雙方如就戶内承包地的承包經營權自願進行協商并分割耕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家庭承包地重新承包?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家庭承包地重新承包
農村承包地以農戶為單位以家庭方式獲得。如果承包戶内出現解除夫妻婚姻關系、與兒女分家析産等情形,導緻家庭成員間分開生活,雙方如就戶内承包地的承包經營權自願進行協商并分割耕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案情回顧
被告嶽某(男)與楊某(女)于2003年4月2日登記結婚,2004年3月生育長子嶽某仁,2008年6月生育次子嶽某義即原告。2016年8月10日,銀川市興慶區政府以被告為戶主頒發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證書載明:發包方為銀川市興慶區掌政鎮某村村民委員會,承包方式為家庭承包;承包戶内承包經營權共有人為4人,分别為被告嶽某、楊某、嶽某林、原告嶽某偉;承包地畝數為12畝;承包期自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包括案涉編号為00242号、00282号地塊在内共計11塊承包地等。2018年7月3日,楊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将被告嶽某訴至基層法院,請求離婚。同年7月30日,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法院亦作出有當年具體編号的民事調解書,載明:一、雙方自願解除婚姻關系;二、兩個婚生子,大兒子嶽某仁随父親嶽某生活;小兒子(本案原告)由母親楊某撫養;三、位于銀川市興慶區掌政鎮某村五組的土地編号為00077的1.81畝耕地由楊某承包經營耕種等。同時,該案所形成的調解筆錄中,楊某與被告同意編号為00242号、00282号地塊由原告承包經營耕種。被告辯稱由于楊靜曾拿走其它地塊的土地補償款,截至目前,上述案涉地塊由其占有耕種至今。
經法院審理,支持了原告的訴求,判決被告返還上述兩塊土地。
(案例來源:銀川市興慶區法院)
以案說法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農戶内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農戶對村集體所有并分割給自家的土地享有承包經營權,該權利的行使,以占有村集體給村民分給的土地實物為前提。因此,本案也是一起行使物權請求權的案件。
本案涉及的承包地是以農戶為單位以家庭方式獲得,該承包戶所有成員就承包地形成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一般以共同共有的形式享有。如果承包戶内出現解除婚姻關系、分家析産等無法共同共有的情形時,雙方就戶内承包地的承包經營權自願進行協商及分割,既未侵害發包方村集體的利益也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法院認為雙方由此達成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235條規定:“無權占有不動産或者動産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被告與楊某協議離婚時所形成的調解筆錄中,被告明确同意編号為00242号、00282号地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歸原告楊某所有,該約定未侵害發包方村集體利益,也未侵害戶内其他承包人利益,且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故原告據此主張這兩個地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歸原告所有不違反法律規定。原告的訴求得到了法院支持。
針對被告的辯解,法院認為楊某拿的土地補償款與本案涉及的承包地沒有關聯,故對被告的辯解理由不予采信。(鐘玉珍 路繼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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