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名出獄11年的貪官,“二進宮”了。
今年7月底,安徽阜南縣委原書記、安徽省農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殷光立,因涉嫌受賄、私分國有資産等犯罪,被安徽檢察機關批捕。
“政事兒”(微信ID:gcxxjgzh)注意到,此次因涉嫌受賄被逮捕的殷光立,16年前曾有因受賄而入獄的“前科”。
據公開資料,殷光立生于1962年,安徽滁州人,曾任安徽颍上縣縣長、阜南縣委書記。2001年5月,其因在幹部調配工作中收受下屬現金、存折共133888元,被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
1999年、2000年期間,時任阜南縣委書記的殷光立“賣官鬻爵”,分别收受兩名鄉鎮幹部的現金和存折98888元、35000元,将兩人“提拔重用”。
此前《中國新聞周刊》報道,殷光立還是2004年被執行死刑的安徽省原副省長王懷忠的“愛将”。他曾集全縣之力在阜南縣三塔鎮建設“農民别墅群”,給當地帶來的2000多萬債務遺留數年。
2000年8月,中組部在阜陽市調查基層幹部選拔使用情況時,有人檢舉了殷光立買官賣官的行徑。2001年5月,殷光立因受賄罪獲刑十年。
殷光立在入獄服刑5年後,又“出來”了。
據報道,他2006年辦理了假釋,後進入安徽省農墾集團下屬企業,先後擔任安徽龍亢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監事、安徽省龍亢農場常務副場長、安徽農服副總經理等職。
走出監獄這幾年,殷光立并不低調,時常在媒體上亮相。今年3月,他還接受當地黨報采訪,介紹家庭農場經營的經驗。
“政事兒”(微信ID:gcxxjgzh)注意到,貪官出獄後“二進宮”,殷光立并不是第一個。
今年4月,浙江餘姚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工作人員楊吉華因犯受賄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三十一萬元。
這名楊吉華,22年前就有過受賄入獄的前科。
早在1995年,楊吉華就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2000年2月其被甯波中院裁定予以假釋,2002年3月刑罰執行完畢。
出獄後沒幾年,楊吉華又當上了“領導”。
據判決書顯示,2007年8月,楊吉華成為餘姚市“某局副局長”,他利用職務之便,為甯波某公司在拆遷補償、土地安置、權證辦理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負責人聞某所送現金10萬元。
2009年上半年,他再次利用上述職務之便,為餘姚市某設計院在土地安置、權證辦理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該設計院負責人俞某所送現金2萬元。
2009年7月,他調任餘姚市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經理,為某物業公司在物業費結算、衛生綠化檢查等方面提供幫助。2011年春節前,他又以債務免除的形式收受陳某所送現金8.5萬元。
2016年10月,楊吉華再次“東窗事發”,被餘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因涉嫌受賄被依法逮捕。
“政事兒”(微信ID:gcxxjgzh)注意到,大部分官員被查、被免後,即使再次啟用,也會在其他領域複出工作。而甯波市北侖區公路管理段副段長顧百敏,因受賄被判刑後,卻又在原單位裡“再獲重用”,當上了養護中心主任,并再次因受賄被判刑。
顧百敏
1998年至2005年,顧百敏擔任北侖區公路段副段長,在2004年竣工的329國道重大交通工程建設中,北侖區交通工程建設管理處原主任張和平因受賄被抓,顧百敏受賄情節也成為“案中案”被牽出。
當時被查出,顧百敏将很多公路段的工程交給商人鄒某做,從中收取賄賂。2006年4月,其因受賄2萬元,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
被判刑的顧百敏,是如何留任原單位,并再次擔任要職的呢?
據北侖區公路管理段黨總支副書記陳孝耀說,顧百敏第一次被判緩刑後,公路段作為顧百敏在緩刑期内的監護單位,在免去他的公路段副段長後,還是讓他繼續留在單位工作。
2007年,養護中心成立。2008年,顧百敏的緩刑期結束。公路段領導班子讨論後,讓顧百敏當上了養護中心主任。這是公路管理段的一個中層崗位,雖然級别不高,卻讓他又有了受賄的機會。
2013年5月,顧百敏因受賄8萬元再次獲刑,被判7年6個月。
“現在看來,當初的決定是不妥的”,在顧百敏“二進宮”後,陳孝耀對媒體說:早知道他會“重操舊業”,說什麼也不會給他這個職務。
“讓顧百敏當養護中心主任,當時班子成員也是有顧慮的,後來考慮到顧百敏在緩刑期間表現不錯,才決定給他這個機會。向交通局彙報後,經人事部門同意,2008年6月,顧百敏重新獲得事業編制,并負責養護中心。”陳孝耀承認,當時顧百敏再次入編是沒有經過考察的。
“政事兒”(微信ID:gcxxjgzh)注意到,有些落馬貪官在出獄後,即使沒有“複出”,一樣也能受賄撈錢。
江西省吉安縣國土資源局原副主任科員龔伏金,2005年10月因受賄罪被判處2年。2個月後,龔伏金獲準取保候審,走出看守所。
從看守所出來數日後,之前的行賄人李某為了感謝龔伏金,送了1萬元為其“壓驚”。2008年,龔伏金出獄,李某再次以補貼購房和孩子讀書為名,送給龔伏金2萬元。
據報道,龔伏金當時認為自己屬于“無黨籍、無公職”的人員,“不屬于受賄”。
結局并未如龔伏金所願。2010年7月,他因在取保候審期間及出獄後兩次收受他人賄賂,再次因受賄罪獲刑,被判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政事兒”(微信ID:gcxxjgzh)撰稿/新京報記者許騰飛 校對:陸愛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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