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日常會遇到客戶咨詢,一審案件敗了,上訴改判幾率大嗎,如果改判幾率不大,那上訴還有什麼意義呢?我給客戶的回答是,要清醒的認識到宏觀方面二審司法審判現狀,但最主要還是要從微觀案件細節本身去分析,如果有機會還是要争取。
一、從審判實踐來看,要清醒的認識到二審改判幾率不高于百分之二十
對于二審改判率或發回重審率,我們并沒有詳細的統計數據。從筆者代理案件的實踐經驗來說,二審改判不高于百分之二十,甚至是個位數。
這種較低的二審改判率有多個方面的原因:
1.大部分一審法院能夠對案件事實和法律關系予以查實,二審法院在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的情況下,不會随意改判一審判決。
2.司法實踐中,一審法院部分法官考慮到考核問題,會就自己拿不準的案件或者認為可能引發争議的情況與本院審判委員會、二審法院預溝通,避免本人辦理案件被改判或發回重審幾率過高。
3.部分情況是,二審法院對于其判斷認為,改判後影響可能不大,或者改判不利于各方利益的平衡。
二、要詳盡分析案件一審判決是否事實認定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錯誤,如有機會可上訴争取
盡管我們要清醒的認識到二審維持原判幾率大的現狀,但司法審判畢竟不是1 1=2的自然科學,無法做到精确。為什麼呢,因為案件判決取決于法官對很多因素的衡量。盡管最高人民法院愈來愈強調同案同判,但是案件情節千差萬别。
自己的案子是否要上訴要對照《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的規定,充分的分析論證一審判決是否存在事實認定不清晰、法律适用錯誤的地方,是否有其他新證據補充,如果就拟定的上訴理由自己都無法說服自己,那您上訴改判可能性就更不大了。
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适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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