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内15-30天實名微信号”、“抗封,一機一号”……江蘇一科技公司在其開發運營的網站開設交易專區,大量内容為提供微信賬号買賣、微信輔助注冊、輔助解封等服務,此後騰訊一紙訴狀将其告上法院。
10月21日,北青-北京頭條記者獲悉,南京中院一審判決該科技公司構成不正當競争,賠償109萬元,并在網站首頁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目前該案已生效。
北青-北京頭條記者注意到,網信辦等監管部門正在對違法違規賬号“轉世”、惡意營銷等亂象開展專項行動。而騰訊方面表示,其微信安全團隊數年間清剿多達數百萬個微信賬号。
設有“微信賬号買賣”“解封”等專區 法院判定構成不正當競争
2020年8月,騰訊公司向法院起訴稱,江蘇獵寶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獵寶公司)在其開發運營的“獵寶七八網”網站中設有微信賬号買賣、微信輔助注冊、微信輔助解封等交易專區。交易專區裡包含大量微信買賣信息,例如:“國内15-30天實名微信号!帶支付!10個起拍”“大量出VX号”等。
騰訊公司認為,獵寶公司的行為嚴重影響了微信平台的正常運營,破壞微信平台的健康生态。故訴請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争行為,在其官方網站首頁顯著位置發布消除影響的公開聲明,同時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210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獵寶公司所實施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及行業内公認的商業道德,擾亂了互聯網行業市場競争秩序。《微信賬号個人使用規範》《騰訊微信軟件許可及服務協議》中明确規定,微信賬号的所有權歸騰訊公司所有,初始申請注冊人僅獲得使用權,使用權也僅屬于初始申請注冊人,其不得贈與、借用、租用、轉讓或售賣微信賬号或者以其他方式許可非初始申請注冊人使用微信賬号。被告所實施的行為,違反了該項規範,對互聯網行業平台經營者通過合法經營和規範管理獲得競争優勢的行業生态環境産生負面影響。
同時,被告所實施的行為,損害了騰訊公司和微信用戶的合法權益。該行為破壞了騰訊公司對其運營的“微信”産品的管理規則,會對原告的商業信譽産生不利影響,增加騰訊公司的管理成本和微信用戶的使用風險,危害信息安全。因此,獵寶公司所實施的行為對騰訊公司構成不正當競争。
最終法院判決,獵寶公司賠償騰訊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及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9萬元;在其網站首頁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
法官說法:為微信号買賣提供平台亦要承擔法律責任
承辦此案的法官南京知識産權法庭庭長周晔表示,如今,微信已成為一個功能豐富的網絡生态系統。由于微信的開放性和豐富性,少數惡意用戶利用微信賬号發布虛假廣告、垃圾營銷信息、低俗違法信息等,實施網絡欺詐、違法交易等惡意行為。為此,騰訊公司對惡意用戶的微信賬号采取限制使用、永久封号等處理措施。
惡意用戶為隐藏身份或規避監管,需要取得大量微信賬号,因此惡意注冊微信賬号、買賣微信賬号的灰色産業鍊逐漸形成;惡意用戶還需要頻繁地大量解封被限制使用的微信賬号,因此惡意輔助解封的行為也持續發生。
此案中,某網絡科技公司雖未直接從事組織、參與微信賬号買賣的行為,但其為微信賬号買賣等交易提供了平台,間接地對微信号買賣背後的灰色産業鍊提供了滋生的土壤,使數以億計的微信用戶面臨更多潛在的風險和負面使用體驗,應當給予反不正當競争法上的否定評價。作為互聯網行業的經營者,應加強對平台内容的監管,承擔起平台經營者應負的義務,共建清朗的網絡環境。
延伸 網信部門正對違法違規賬号“轉世”開展專項行動
北青-北京頭條記者注意到,網信辦等監管部門正在對違法違規賬号“轉世”、惡意營銷等亂象開展專項行動。10月18日,國家網信辦召開“清朗·互聯網用戶賬号運營亂象專項整治行動”全國視頻工作會議,提出緊盯五類賬号運營亂象:一是違法違規賬号“轉世”;二是互聯網用戶賬号名稱信息違法違規;三是網絡名人賬号虛假粉絲;四是互聯網用戶賬号惡意營銷;五是向未成年人租售網絡遊戲賬号。
同時,對于非法交易買賣公衆賬号監管部門也有明确規定。2021年1月22日,國家網信辦發布新修訂的《互聯網用戶公衆賬号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明确規定,公衆賬号生産運營者不得違規批量注冊、囤積或者非法交易買賣公衆賬号;公衆賬号生産運營者應當遵守平台内容生産和賬号運營管理規則、平台公約和服務協議。
針對買賣微信賬号的行為,微信表示,微信安全團隊一直執行着代号為“死水行動”的項目,旨在削減黑産養号的絕對數量,從根源上努力淨化微信的健康生态,為用戶提供良好的體驗。
據悉,“死水行動”通過技術對抗、防護策略、産品安全多維度、全方位打擊及削減黑産養号的絕對數量,包括構建用戶畫像體系,自主研發無監督異常聚類檢測算法、外挂檢測和客戶端保護體系,對惡意注冊賬号行為進行攔截,增加惡意注冊難度;對注冊成功的高危标記賬号,能追蹤可疑行徑,如遇欺詐、可疑交易等,能及時制止不良賬号在社交環境中進行惡意行為。目前,微信安全團隊已清剿多達數百萬個微信賬号。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朱健勇
編輯/白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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