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則上勞動的争議在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限是1年,仲裁時效的時間從當事人曉得或者當曉得當事人的權利利益受到侵害的日期起開始計算。但在現實社會中有些當事人害怕失去工作丢失飯碗,即便是知道自己的權利利益受到侵害也不會去主張自己的權利和利益;
故此國家法律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時效期限方面做了一些特殊的規定,該規定中第27條規定:“在當事人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存在期間因為用人單位拖欠當事人的勞動所得的報酬所發生的争議,當事人申請申請勞動争議仲裁不受到《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1款規定的仲裁時間期限的限制,但雙方的沒有勞動關系的時候,即在當事人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終止的時間後1年内提出仲裁;
法律依據:《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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